【澄清公告】西平片区交通与空间环境综合改善项目代建服务答疑回复(二)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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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交易机构名称 公告性质
**片区交通与空间环境综合改善项目代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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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告
公告内容

疑问一:投标文件中是否只需要有“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法人”数字证书,便可以满足要求标书代写

回复: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应按其格式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公司法人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标书代写


疑问二:招标文件 P33,首席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的评分标准中,若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甲方,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无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是否还需要提供项目合同作为附件。

回复:须提供项目的合同关键页复印件,若合同无法反映首席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及其岗位信息的,还须提供业主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疑问三:关于代建合同部分

1、原文内容(代建合同 P9-10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3)投标文件;(4)招标文件;(5)项目需求书;(6)补充条款;(7)专用合同条款;(8)通用合同条款;(9)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书;(10)代建工程资金监管协议;(11)廉政协议;(12)其他合同文件。标书代写

建议修改内容:(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3)投标文件;(5)补充条款;(6)专用合同条款;(7)通用合同条款;(8)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书;(9) 代建工程资金监管协议;(10) 廉政协议;(11) 其他合同文件;(11)项目需求书;(12)招标文件。标书代写

2、原文内容(代建合同 P14) :

3.2 代建人的义务

3.2.7 代建人应编制完整的代建项目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

建议修改内容:

3.2.7 代建人应编制完整的代建项目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

3、原文内容(代建合同 P17):

9.2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9.2.1 代建人应按合同约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提出在技术上满足委托人要求的备选方案及其投资估算。委托人对备选方案的数量有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9.2.2 立项未通过的,应视为代建合同终止。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立项未通过的,委托人应承担代建人损失。

9.2.3 立项通过后,代建人应按合同约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委托人确定最终项目方案。

9.2.4 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后,代建人应按照确定的项目方案开展项目设计工作。代建人负责设计方案和概算(含概算调整)的编审,报委托人确认后,****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9.2.5 代建人应及时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包括用地、规划、建设、环评、水保和消防等。非代建人或委托人的原因导致项目未通过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且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视为代建合同终止,双方另行签订终止代建合同补充协议。代建人依据本合同完成的代建工作量、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二条之(十四)约定完成的代建项目咨询服务工作量,各承包人依据承包合同完成的工作量,相关费用按本合同及终止代建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进行结算并经财政部门评审后,由委托人承担,除此之外其他损失由各方各自承担。

建议修改内容:

删除代建合同中“9.2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其相关内容。

4、原文内容(代建合同 P28):

17.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建议修改内容: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故对相对方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 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5、原文内容(代建合同 P41):

13.2 承包人预付款、工程款、变更价款、结算价款的支付比例、报审报批和拨付程序,按照《**市财政投资社会代建项目资金监管账户操作指引》(东财规〔2022〕1 号)及《****财政局 ****建设局关于印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21〕20 号文发)等相关规定执行。

建议修改内容:

是否可以不设置资金监管账户。

6、原文内容(代建合同 P42-43):

17.1.2 对代建人违约的处理

⑨由于项目参建单位的原因使其员工(包括使用的劳务分包员工等)引发上访、闹事、围堵、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及其他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视为参建单位违约。参建单位承担违约金,每次承担人民币 20000 元的违约金,违约金额由代建人负责追缴;同时,代建单位须承担违约金,每次承担人民币 10000 元的违约金。

⑩项目参建单位购买的所有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品牌要求和规范要求,必须提供厂家批号、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书等资料证明;在采购供应前,项目参建单位须向代建单位提交材料设备采购清单报代建单位审查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代建单位可随时对项目参建单位所购买的材料、设备进行监督、检查,一经查实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责令整改,并暂停材料和设备的安装和施工,由此产生工程费用一律由项目参建单位自行承担,并将视为项目参建单位违约,每次处予人民币20000 元的违约金;仍未及时按要求整改的,代建单位对项目参建单位每次处予人民币 20000 元的违约金。若整改不合格,代建单位须承担违约金,每次承担人民币 20000 元的违约金。

项目参建单位必须配备适合本工程条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的在****建设局注册备案资质相符的技术、管理人员,同时必须在工地现场设立宣传栏,将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造价员、材料员的五寸彩照相片予以公示,经检查未落实的,每次对项目参建单位处予人民币 10000 元的违约金,违约金额由代建人负责追缴。若整改不合格,代建单位须承担违约金,每次承担人民币 10000 元的违约金。

建议修改内容:

⑨由于项目参建单位的原因使其员工(包括使用的劳务分包员工等)引发上 访、闹事、围堵、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及其他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视为参建单位违约。参建单位承担违约金,每次承担人民币 20000 元的违约金, 违约金额由代建人从工程款中扣除。

⑩项目参建单位购买的所有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品牌要求和规范要求,必须提供厂家批号、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书等资料证明;在采购供应前,项目 参建单位须向代建单位提交材料设备采购清单报代建单位审查并经批准后方可 实施采购,代建单位可随时对项目参建单位所购买的材料、设备进行监督、检查,一经查实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责令整改,并暂停材料和设备的安装和施工,由此产生工程费用一律由项目参建单位自行承担,并将视为项目参建单位违约,每次处予人民币 20000 元的违约金;仍未及时按要求整改的,代建单位对项目参建单位每次处予人民币 20000 元的违约金。

项目参建单位必须配备适合本工程条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的在****建设局注册备案资质相符的技术、管理人员,同时必须在工地现场设立宣传栏,将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造价员、材料员的五寸彩照相片予以公示,经检查未落实的,每次对项目参建单位处予人民币 10000 元的违约金,违约金额由代建人从工程款中扣除。

7、原文内容(代建合同 P43):

(9)概算、招标控制价、采购预算、结算等工程造价控制文件,由代建单位初审后送委托人审核,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评审。经委托人审核或有关部门评审后,核减率超过 5%的,视为代建单位审核不力,代建单位须承担违约金,每次承担人民币 5000 元的违约金。

(10)代建单位必须接受委托人及财政部门出具的关于编审工作的审核意见,并协助委托人完成项目审计工作等。代建人拒不接受审核意见的,视为代建单位违约,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11)项目参建单位现场未按图施工或未按施工规范要求实施的,代建单位需责令参建单位整改,整改不合格,代建单位需承担违约赔偿,每次承担人民币 20000 元违约金。

建议修改内容:

(9)概算、招标控制价、采购预算、结算等工程造价控制文件,由代建单位初审后送委托人审核,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评审。经委托人审核或有关部门评审后,核减率超过 10%的,视为代建单位审核不力,代建单位须承担违约金,每次承担人民币 5000 元的违约金。

(10)代建单位应当接受委托人及财政部门出具的关于编审工作的审核意见,并协助委托人完成项目审计工作等。

(11)项目参建单位现场未按图施工或未按施工规范要求实施的,代建单位需责令参建单位整改,整改不合格,参建单位需承担违约赔偿,每次承担人民币 20000 元违约金。

8、原文内容(代建合同 P43):

(9)概算、招标控制价、采购预算、结算等工程造价控制文件,由代建单位初审后送委托人审核,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评审。经委托人审核或有关部门评审后,核减率超过 5%的,视为代建单位审核不力,代建单位须承担违约金,每次承担人民币 5000 元的违约金。

建议修改内容:

(9)概算、招标控制价、采购预算、结算等工程造价控制文件,由代建单位初审后送委托人审核,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评审。经委托人审核或有关部门评审后,核减率超过 10%的,视为代建单位审核不力,代建单位须承担违约金,每次承担人民币 5000 元的违约金。

9、原文内容(代建合同 P45):

第三节 补充条款

四、任何因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劳务承包等引致的付款请求或其他权利主张,均由代建人负责承担和处理。如因此导致委托人损失的,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以及为处理该等事由而支出的诉讼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律师费用等,概由代建人负责赔偿。但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的,代建人可协助处理,相关责任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代建人应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一系列的招标文件以及与包括该等主体在内的任何工程作业等实施主体签署的工程类合同文本中,明确约定代建人作为项目工程的发包方及工程款项拨付唯一义务人。

建议修改内容:

四、任何因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劳务承包等引致的付款请求或其他权利主张,均由代建人负责处理。如因代建人过错导致委托人损失的,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以及为处理该等事由而支出的诉讼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律师费用等,代建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但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的,代建人可协助处理,相关责任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代建人应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一系列的招标文件以及与包括该等主体在内的任何工程作业等实施主体签署的工程类合同文本中,明确约定代建人作为项目工程的发包方。

10、代建合同 P48

建议增加条款 1:“代建人不代垫任何建设资金,如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建设资金延期支付,代建人不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且项目总工期相应顺延。”

建议增加条款 2:“按国家相关规定缴 纳质监、墙体保证金、项目面积测量测绘费、契税及代建过程中签署合同产生的印花税等有关费用(如有),费用计入建设资金;代建人因收取和拨付建设资金而产生的额外税收负担(如有)计入建设资金。”

建议增加条款 2:“本项目对代建单位的所有违约金、赔偿金不得超过代建费的 20%”

回复:贵司关于代建合同文件的建议已收悉,经复核,我方认为现行条款已充分保障双方权益且符合行业惯例,对随招标公告一同发出的代建合同条款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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