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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2413245 | 建设单位法人:刘希勇 |
| 王萍萍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省**市**区三江大道132-2号 |
| ****二期材料装卸固定码头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39-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G55-G55-水上运输业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马岙街道三江庙山咀东侧(原厂区内) |
| 经度:122.11579 纬度: 30.14787 | ****机关:****环保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1-06-29 |
| 定环建审〔2011〕12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2000 |
| 11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2413245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舟环****公司 |
| ****0901MA28K04880 | 验收监测单位:**伊****公司 |
| 913********201372N | 竣工时间:2024-11-25 |
| 2024-11-26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2-14 |
| 2025-02-1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3-1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news1.asp?id=1028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座千吨级固定码头及配套设施,项目沿在建的一期千吨级泊位向南建设,拟占用岸线105m。整个码头采用高桩梁板式结构,泊位总长105.0m,码头平台宽20.0m,码头南北两侧分布置1座侧桥与两侧建筑物相连,码头后侧布置1座平面尺寸为34.0×8.0m的栈桥与穿相接。后方陆域已经有较完善的生产、生活辅助建筑,项目不新设堆场。项目总投资约2200万元,建成后年装卸钢材和成品钢结构约14万吨、散装煤约5万吨、散装淡沙约5万吨等,总吞吐量约为34万t/a。 | 实际建设情况:**1座1000吨级固定码头及配套设施,码头尺寸为105m×20m,栈桥尺寸为37.7m×10m,总吞吐量34万t/a。本项目岸线长105m,建设不涉及后方陆域用房,不新增建设用地。总投资2000万元(待决算)。 |
| 由于设计变动,项目透水构筑物用海面积增加约70m2,均在项目用海范围内,即不增加占地和用海总面积。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船舶--门座起重机、平板车、叉车--库场 库场--叉车、货车--港区外 船舶--门座起重机、货车--港区外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建设期间应加强建筑施工的环保管理,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噪声、粉尘、有害气体、废水和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物对施工场地周围环境产生污染或明显影响。施工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水土流失措施,防止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建设期间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声限值》(GBI2523-90)。 (二)排水必须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项目污水经收集预处理后进入厂区内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二级标准后排放。船舶含油废水按照《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交海发[2007]165号文件)执行,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船舶其他污染物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 (三)加强废气污染防治。项目运行后,应做好扬尘的防治措施,定期洒水。本项目设置2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加强对船舶、车辆及货物装卸的管理,确保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五)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应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对一般固废进行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提高**综合利用率,配备收集、暂存生活垃圾的设施,船上的生活垃圾应定期收集上岸,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及时清运并作无害化处理,禁止向海域和陆域倾倒各种固体废弃物。 | 实际建设情况:(一)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制定了文明施工方案,****施工队伍,并在施工过程中重视对施工人员的组织和管理,建设期已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二)排水采用“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码头初期雨水收集经沉淀池沉淀后排放。工作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后方原有设施,码头工作人员生活废水经后方陆域厂区原有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处理厂处理后排放。船舶含油污水按照《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交海发[2007]165号)、73/78国际公约及《**市**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要求进行铅封处理后委托****接收处理 。船舶生活污水经船舶配置收集设施收集,委托****接收处理,不在本港区排放。 (三)项目实际不装卸沙子、煤等容易洒落的物料,装卸的散装脱硫石膏含水率一般在10%~15%,呈湿粉状,不易起尘,装卸过程中通过控制起重机抓斗装卸落差,减少洒落;少量洒落的块状脱硫石膏,由工作人员清扫入库。建设单位配有洒扫车,日常对码头平台和运输路径进行清洁。密切关注气象,为保证船舶靠泊安全,大风天气不装卸。本项目可满足200m卫生防护距离。 (四)项目加强了对靠泊码头的船舶以及运输车辆管理,船舶除航行需要外不在码头区域鸣笛;运输车辆减速慢行(港区限速5km/h),除安全需要外禁止鸣笛。装卸过程安规操作,轻拿轻放,减少碰撞产生的装卸噪声。项目夜间不装卸,根据验收监测结果,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四侧厂界(含码头平台)以及出入码头的栈桥监测点位昼间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船舶生活垃圾经船舶配置收集设施收集,委托****接收处理,本项目码头禁止船舶向海域和陆域倾倒各种固体废弃物。 |
| 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量,由于建设单位所在区域废水已纳管,工作人员生活废水经处理后排放变为纳管。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工程为**千吨级码头泊位1个,千吨级泊位布置在该段岸线正前方,码头平**线布置于-8.0~-15.0m等深线附近,码头轴线成南~北向布置,泊位长度105.0m,整个码头采用高桩梁板式结构,由1座码头平台、2座侧桥和1座接岸栈桥组成。码头平台平面尺度根据门机轨道和车辆通行等因素,定为105.0×20.0m;接岸桥位于码头平台的中后侧,长度为34.0m,宽度根据车道通行定为8m。 | 实际建设情况:**千吨级码头泊位1个,布置在该段岸线正前方,码头平**线布置于-8.0~-15.0m等深线附近,码头轴线成南~北向布置,泊位长度105.0m,整个码头采用高桩梁板式结构,由1座码头平台和1座接岸栈桥组成。码头平台平面尺度为105.0×20.0m;接岸桥位于码头平台的中后侧,长度为37.7m,宽度为10m。 |
| ①栈桥长度由34.0m调整为37.7m,宽度由8m调整为10m,属于设计细化; ②2座侧桥未建,为设计调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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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依托厂区原有化粪池,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氨氮、总磷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标准 | 依托厂区原有化粪池,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 监测时间:2024年11月29日 ~2024年12月10日;监测因子:pH、SS、CODCr、氨氮、总磷、动植物油类; 监测点位:1个,企业废水总排口; 监测频次:监测2天,每日4次。 |
| 1 | 设置生活垃圾固定堆放箱,船上生活垃圾定期收集上岸,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作无害化处理。禁止向海域和陆域倾倒各种固体废弃物 | 码头工作人员生活垃圾经后方陆域厂区原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桶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船舶生活垃圾经船舶配置收集设施收集,委托****接收处理。调试期间未发生向海域和陆域随意倾倒垃圾的现象。 |
| 1 | 营运期建设单位必须经常性地对码头平台进行检查和维护,在本工程周边设置观测点,配置专人定期观测并记录工程位移变化,确保本项目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 1、建设单位定期对码头平台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在码头周边设置观测点,确保本项目码头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2、建设单位已将本项目码头纳入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版),并于2025年1月8****环境局**分局备案(备案编号:****) |
| 生活污水经厂区原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工作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后方原有设施,码头工作人员生活废水经后方陆域厂区原有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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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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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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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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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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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项目建设期间,****施工队伍的管理,提倡文明施工 2、施工期施工单位需注意保护水力、电力及通讯设施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制定了文明施工方案,****施工队伍,并在施工过程中重视对施工人员的组织和管理 2、施工单位施工期间注重对周边水力、电力及通讯设施的保护,未对周边设施造成破坏或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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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