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市**区**街道和院60个储藏室使用权整体转让 |
标的编号 |
HJS2025ZC0282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3-1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3-28 |
| 转让底价 |
****058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联系人 |
王先生 颜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82 0571-****5596 |
| 联系地址 |
**市钱江**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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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 其他披露事项 |
1、储藏室质量、具体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为准,储藏室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储藏室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2、本次交易涉及的储藏室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转让方仅能提供《商品房预售证》、《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权属归转让方所有。 3、本次交易标的目前均空置,所涉储藏室位置、面积、转让底价详见附件《转让标的清单》,****测绘所得。 4、若交易标的溢价成交的,按照储藏室使用权各自的转让底价对应权重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各储藏室转让底价详见附件《转让标的清单》。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 转让方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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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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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住所) |
**省**街道相府路799号17幢 |
注册资本 |
28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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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王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936307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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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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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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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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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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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市国有****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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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100MA2CFRGP3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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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执行董事决定 | |||
| 批准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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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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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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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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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市**区**街道和院60个储藏室使用权整体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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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底价 |
****0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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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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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意向受让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帐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受让方通过“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完成对成交标的交易资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2)同意杭交所在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已知悉并同意: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完全符合国家及不动产所在市、区规定的储藏室购买条件,若因意向受让方原因造成所受让储藏室无法移交,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交易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意向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经纪会员、杭交所无关,意向受让方已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4)已知悉并同意:在挂牌及转让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各自承担。 (5)交易标的物业管理费(如有)从交接次月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开户的相关手续及费用(如有)由受让方自理,但是否可以重新开户不在《资产交易合同》义务范围内,具体按****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6)已知悉并同意:本次转让标的只限于储藏室本身,面积只限于《转让标的清单》明确的面积范围内。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行修复,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7)已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涉及的储藏室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若后续储藏室能够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由受让方自行按相关规定办理并承担办理所需的税、费。 (8)已知悉并同意:转让标的交接前,受让方须按标准支付物业维修基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具体标准详见转让方提供的《转让标的清单》,收款账户详见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样本)。 (9)已知悉并同意:本次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房屋的交接,最终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样本)为准。 3、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2.50%计的交易服务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愿在本次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交易标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黄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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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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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4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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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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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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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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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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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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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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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价幅度 |
1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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