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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2024)鲁0784行初52号行政判决书、****法院(2025)鲁07行终56号行政判决书,下列不动产已于2025年3月3日发生行政效力。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4.7条之规定,现将下列原不动产权证书(明)公告撤销。
| 序号 | 原不动产权证号 | 原所有权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鲁(2021)**市不动产权第****907号 | 李金矿 | 房屋 | **省**市景芝镇洛岗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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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