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龙圩生态环境局2025年3月17日作出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公告

审批
广西-梧州-龙圩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1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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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2025年3月17日作出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公告
2025-03-17 11:24

一、作出的行政许可批复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审批事项名称

办理结果

审批文号

及批复链接

审批时间

1

关于******公司再生**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准予许可

梧(**)〔2025〕5号

2025年

3月17日

关于******公司再生**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内容如下:

******公司:

你单位报审的由******公司编制的《******公司再生**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该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与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具有可行性。同意你单位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以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性质与投资

本项目为**项目,选址位于**临港经济区(循环片区)广源大道 6 号,地理坐标为东经111度13分30.408秒,北纬23度20分25.520秒。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5万元,占总投资的3.92%。

(二)建设内容

项目占地46609.36平方米,租用**市****公司现有厂房建设。建设1条高炉渣加工利用生产线 ,建成后年处理30万吨高炉渣;建设1条磁选料加工利用生产线 ,建成后年处理3万吨磁选料。同时安装生产设备与配套生产设施,建设给排水、供配电、环保设施等。

三、项目的政策符合性

经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且已获****园区管理委员会成功备案(项目代码:****)。

四、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重点

(一)废气处理

1.破碎工序废气:设置封闭车间,在HD86鄂式破碎机、PE鄂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出料口设置集气罩。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20米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2.原料堆放、卸料、上料、输送、磁选、筛分工序产生的无组织废气污染物颗粒物:通过车间密闭、喷淋降尘、加强装卸管理、规范操作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废水处理

1.生产废水

生产废水为降尘用水,直接蒸发,不外排。

2.生活污水

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园区****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三)噪声控制

1.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振动式给料机、鄂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磁选机等设备采取减振、消声措施,从声源降低噪声。

2.加强设备日常维护与管理,定期检修、保养设备,确保设备良好运行,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噪声异常增大。

3.完善厂界周边绿化,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废处理

1.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2.一般固废:布袋除尘粉、沉降粉尘和废布袋等统一收集后外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3.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与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 “三同时” 制度。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严格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

六、环保设施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七、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自行组织评估后报我局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八、项目建设的其他要求

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批。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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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7日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联系电话:0774-****385,电子邮箱:****@163.com,通讯地址:**区**镇**大道28****环境局,邮编:543100。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