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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参加磋商的时间):2025年3月21日10:00(**时间)。标书代写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文件接收时间:2025年3月21日09:30(**时间)-2025年3月21日10:00(**时间))标书代写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5年3月21日10:00(**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标书代写
变更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参加磋商的时间):2025年4月3日10:00(**时间)。标书代写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文件接收时间:2025年4月3日10:00(**时间)-2025年4月3日10:00(**时间))标书代写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5年4月3日10:00(**时间)在磋商地点。”其它内容不变。标书代写
2、磋商文件内容部分调整,详见变更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