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促进****建设,根据《**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工作条例》和《凉山州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凉府发〔2023〕19号)相关规定,****政法委调查核实,县委宣传部、县**局、县民政局等12家单位审议通过,确认袁家剑2025年1月4日勇救落水者行为为见义勇为行为(事迹附后),拟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公示时间:2025年3月18日——2025年4月1日
公示期内,凡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者,可实名来访、来电、来函反映。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
联系电话:0834-****550
电子邮箱:****@qq.com
附件:袁家剑勇救落水者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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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7日
附件
袁家剑勇救落水者事迹
2025年1月4日14时35分许,梅雨镇梅雨大桥发生一起未成年人跳河轻生事件(因涉及隐私,以下简称“轻生者”)。据目击者反映,轻生者翻越桥栏跳入河中,附近群众发现后高声呼救。当时在梅雨****公司装货的货车司机袁家剑(男,身份证号:513********6061199)闻讯后,迅速赶至事发地点,在确认落水者位置后,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引导救援方向,随后脱下衣物跳入冰冷河水中实施救援。
救援过程中,桥上群众杨永勇向河中抛掷绳索协助袁家剑固定落水者。经过5分钟努力,袁家剑在群众配合下将轻生者成功救至岸边。通过现场初步观察,轻生者未受伤,在其情绪稳定后,由附近农庄老板朱世英及热心群众廖孟梅带至冯氏农庄,为其换上干净衣服,并做了热饭菜。****派出所民警找到其家属接回照料。
调查组采取实地勘查、询问证人、调取群众拍摄视频资料等方式进行核查,共询问7名直接关联人员(包括施救者袁家剑、轻生者家属1名、目击群众5名),并梳理警方接警记录。经核查,袁家剑在无专业救援设备及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跳入冰冷河水中施救,其行为符合《**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一章第二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据轻生者家属证言、目击者陈述及群众拍摄视频相互印证,救援过程真实可信,且无证据表明存在虚假陈述或利益关联。袁家剑的行为确属见义勇为,****政府授予其“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并协调媒体宣传其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