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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现将****15万t/a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设单位****于2025年1月20日在**市主持召开了****15万t/a技术改造项目水士保持设施验收会议,成立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验收组认为,****15万t/a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符**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验收组一致同意****15万t/a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
现将本次验收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罗恒磊/130****2588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联系人及电话:郭工/131****9332
联系人及电话:罗恒磊/130****2588
建设单位:****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公司
监测单位:******公司
建设地点:**省/**市/**市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