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名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由家
地址:**市西**兴**路与西关北街交叉口西南100米
联系电话:171****2850 邮 编:073000
贵公司于2025年3月9日下午顺丰快递寄出的《**县2024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项目--物化补助(农药、有机肥、水稻种子、玉米种子)采购 》(项目编号:**** )的质疑函,并于2025年3月11日上****公司签收,****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对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并及时将质疑内容反馈给采购人,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产品制造商不具备产品生产制造资质,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事实依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本次招标所有产品(农药、有机肥、水稻种子、玉米种子)制造商均为中标单位自身(**县**镇瑞丰农资店)(详见附件一);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shiming.****.cn/)查询制造商(**县**镇瑞丰农资店)未取得产品的农药生产许可证书(详情见附件二),经营范围显示只能对招标文件产品(农药、有机肥、水稻种子、玉米种子)进行销售(详情见附件二),并不能对产品(农药、有机肥、水稻种子、玉米种子)进行生产制造,综上所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且属于提供虚假声明以谋取中标,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据《****政府采购法》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总局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第二十一条。
4、《****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供应商资质核查 **县**镇瑞丰农资店符合采购文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资格要求,其《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有效,依法具备服务类供应商资质(财库〔2020〕46号)。
二、项目属性认定 本项目属《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C****0000“农业、林业类**服务”,核心内容为通过物资发放实现农业技术推广与生产激励,服务属性明确,物资为服务实施配套**,无需强制要求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
三、法律依据
服务类采购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三条,不限制物资生产商资质;品目分类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C****0000。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各项质疑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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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年3月 17日
附件信息:
答复函.pdf (1.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