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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文日期2025-01-08 |
| **** | 文 号鄂自然资函〔2025〕21号 |
| 土地 | 有 效 性有效 |
****政府:
353国道**县境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业经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现将《自然**部关于353国道**县境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1040号)转发给你县,请遵照执行。
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附件:《自然**部关于353国道**县境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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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