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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于2025年2月28日在**省**县主持召开了**县**河城市河道综合治理工程(一期)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形成了《**县**河城市河道综合治理工程(一期)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验收组认为,**县**河城市河道综合治理工程(一期) 实施过程中,依法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完成了水土流失防治任务,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