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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你乡报来《****农场社****中心项目建设用地的函》(**函发〔2019〕144号)收悉。根据国土**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部68号令)和《**回族自治区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土资规发〔2017〕1号),我局对该项目用地进行了预审。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社区****中心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黄羊滩金滩家园小区北侧空地,建设内容包括生活服务用房、保健康复用房、娱乐用房和辅助用房,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投资概算200万元。
二、****社区****中心项目建设工程在《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规划地类为农村居民点,土地利用现状为村庄,项目用地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同意该项目用地建设。
三、本预审意见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批准文件,待项目用地通过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地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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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