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电厂向**市智能化集中供热项目(二期)#2、#4泵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土**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部68号令)和《**回族自治区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土资规发〔2017〕1号),我局对该项目用地进行了预审。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集中供热项目(二期)2#泵站建设地点位于永**杨和镇,东距民生渠0.18公里,南至民生渠,西至**东线,北距永黄公路0.13公里,申请占地面积16430平方米(合24.65亩);4#泵站建设地点位于永**望远镇,**良田路,南距望通路1.1公里,西距银西线0.49公里,北至典农河,申请占地面积24069平方米(合36.11亩)。
二、集中供热项目(二期)建设工程2#泵站在《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规划地类为一般农地区24.16亩、林地0.45亩、公路用地0.04亩,现状为水田23.85亩、有林地0.75亩、公路用地0.04亩;4#泵站在《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规划地类为林地13.97亩、农田水利用地0.45亩、其他独立建设用地0.56亩、公路用地0.01亩、有条件建设区21.12亩,现状为水田34.67亩、沟渠0.45亩、坑塘水面0.35亩、村庄0.63亩、公路用地0.01亩。该项目用地使用《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能源类列****泵站0.64公顷、光伏基地项目预留总规模7.24公顷中的3.4099公顷作为该项目建设用地。用地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同意预审。
三、本预审意见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批准文件,待项目用地通过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地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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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