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信息化平台项目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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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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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财采处(2025)20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对“**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信息化平台项目二次”(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信息化平台项目二次公开招标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251.83万元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农大南路88号万霖大厦1160室

被投诉人:中****集团****公司

地址:**省**市**区民主西路97号

中标供应商:****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869号1栋1单元16楼-18楼

我机关依法对2025年2月24日收到的******公司对“**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信息化平台项目二次公开招标”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未将供应商所投产品“产地”信息列为实质性响应条款,未在规定的《报价明细表》格式中设置“产地”一栏,亦未在“评分明细”中明确规定缺少“产地”信息将导致供应商投标无效,****委员会以投诉人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未填写“产地”信息为由,未通过投诉人的符合性审查,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违反了公**则。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投诉人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现有材料、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说明等,虽然投诉人未按招标文件“第三章 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中“第二部分 商务技术文件”的“(六)报价明细表”关于“注:2.如国产产品,产地精确到省级行政区域;如进口产品,产地精确到国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填写其所投产品的产地信息,但招标文件未在规定的《报价明细表》格式中设置“产地”一栏,且前述要求并非实质性条款,前述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和应作扣分处理的情形,****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以投诉人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未填写“产地”信息为由,未通过投诉人的符合性审查,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故投诉事项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委员会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我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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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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