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我司管理制度要求,原合同条款12.****.5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形之一为“第4.1条的暂定合同价款偏差10%及以上,最高不得超出50%,且偏差总金额不能超出500万元”,现变更为“第4.1条的暂定合同价款偏差10%及以内”。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