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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持有的车辆、设备、知识产权、债权等资产一批 |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80.7379 万元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3-2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4-17 |
| 标的所在地区 | **市>市辖区>**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 标的描述 | 本次处置标的为****持有的车辆、设备、知识产权、债权等资产一批,共计654项,详见资产明细表。 其中,废旧机动车1辆;设备254台(套),其中电脑、空调、非编工作站等通用设备合计107台(个、组),摄像机、录像机、话筒等专用设备合计127台(个、组),打印机、会议桌、净水器等办公设备合计14台,冰箱、雕塑等其他资产合计6台;无形资产397项,其中商标62项、著作权333项(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互联网域名2项;债权2****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两笔,合计金额 147,967.26 元(债权本金),债务人为:******公司)。 转让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为准进行交易,资产明细表中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重量等相关信息仅作参考。 | ||
| 标的所在位置 | **市**区**三路159号 | ||
| 转让底价 | 80.7379 万元 | ||
| 计量单位 | 详见附表 | 数 量 | 详见附表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康评报字(2025)第98号 | ||
| 评估基准日 | 2024-12-31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部分设备已经损坏或存在功能减损的情形;部分商标、著作权已经对外授权使用尚未到期,相关收益已一次性收取完毕,后续无授权收益产生,意向方需注意。
2.两笔债权债务人系同一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果。其中,金额为42,733.26元的债权,****人民法院执行未果,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以(2023)渝0112执14844号终结案件执行;金额为105,234.00元的债权,****人民法院执行未果,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作出(2025)粤0303执3951号《查证结果通知书》告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将终结执行程序。生效法律文书主张,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主张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逾期支付利息情况,本次转让判决书、裁决书所确定的债权本金、资金占用损失、逾期支付利息等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一并转让。
据《资产评估报告》载,截至评估报告日,根据[(2023)渝仲字第2887 号]裁决书、[(2020)渝0112 民初23796 号]民事判决书、[(2025)粤0303 执3951 号]和[(2023)渝0112 执14844 号]执行裁定书,******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债权司法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故本次评估为零,特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
3.标的物中需要登记标的物的权利登记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申请号、申请日期、注册日期、权利信息、状态等,****产权局及车管所登记为准,竞买人在竞买前可自行前往相关部门查询核实。车辆、部分商标和著作权登记证书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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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踏勘联系人 | 胡小红 | 联系电话 | 138****1405 |
| 转让方名称 |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集团(总台) | |||
| 评估备案机构 | ****集团(总台)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与“******公司10%股权”项目捆绑转让。受让方受让本项目时,需同时受让“******公司10%股权”项目。
2、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所有意向受让方均必须到标的资产现场进行踏勘,在报名时须提交由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签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3、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的情况下,**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6、转让方未提供所有标的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意向受让方须通过实地踏勘、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品质、质量,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文本及司法文书、债权的回收风险等),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标的均以意向受让方尽调现状和交验为准,转让方与**联交所不保证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7、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本次转让涉及的车辆不包含车辆车牌号码。公告显示排量为大约值,精确数值以登记证书为准。受让方若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请自行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
9、本次转让涉及的债权金额以交割时具体金额为准,债权交割等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
10、本次转让涉及的设备自**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完成标的搬迁、运输,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前涉及的一切责任、风险及费用由转让方承担,移交过程中及移交后涉及的一切责任、风险及费用(含搬迁、运输、安全、保管等)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及**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11、除车辆过户前产生的交通违章由转让方在过户前负责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罚款、滞纳金、处理扣分等)外,交易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联交所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om/News2017?id=204。
12、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转让方以现状移交。**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标的需办理过户或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
13、项目的备查资料:作品登记证书、域名证书、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明细表、现场踏勘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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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6.00 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2个周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交易所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王雨 | 联系电话 | 023****53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