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桂林市工业废弃物收集、贮存、转运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西-桂林-兴安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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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工业废弃物收集、贮存、转运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5-03-18 09:25

兴环审〔2025〕 号关于**市工业废弃物收集、贮存、转运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云上****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市工业废弃物收集、贮存、转运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项目表述清楚,评价标准准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全面,环境保护目标适当,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评价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表》可作为本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为**,代码:2412-450325-04-01-154433,位于**县工业集中区C2区,占地面积1717.18m2,租赁******公司内4号厂房进行改造,建成后收集、贮存、转运规模为2万t/a。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贮存设施、应急处置间、异味废物储存间、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总投资为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5万元。

项目主要从事21大类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综合服务业务,不涉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活动,其中外部运输委托有****公司采用危险废物运输车进行收集运输,车间内运输由叉车完成。危险废物转运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2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要求执行,做好收集、运输、过程中的防泄漏、防爆、防晒、防雨、防污染环境等。

根据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能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内。因此,****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处理厂进行处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

2.项目储罐废气和贮存废气经抽风系统,引入碱液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通过1根20m高的排气筒排放;其中NH3、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放排监控浓度限值;其中NH3、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3.项目应选用高效低噪音的机械设备,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并加强生产机械的日常维护以减少噪声强度,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类标准要求。

4.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储罐罐底油泥、废含油抹布劳保清洁用品、废弃破损容器、废活性炭、废咸液、废样品属于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暂存于贮存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清运处置。项目区厂应按照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项目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项目如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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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7日

关于**市工业废弃物收集、贮存、转运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盖章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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