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省省级2025年度第一期A4彩色激光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 | ||
| 品目 | 货物/设备/办公设备/打印机/A4彩色打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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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单位 | **** | ||
| 行政区域 | **省 | 公告时间 | 2025年03月21日 11:50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5年03月04日 | 更正日期 | 2025年03月21日 |
| 更正事项 | 采购文件标书代写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陈工 | ||
| 项目联系电话 | 020-****6862 | ||
| 采购单位 | **** | ||
| 采购单位地址 | /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市**区越华路112号珠江国际大厦三楼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20-****6862 | ||
| 附件: | |||
| 附件1 | **省省级2025年度第一期A4彩色激光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文件(0321).zip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省省级2025年度第一期A4彩色激光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3月0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标书代写
更正内容:
原《采购文件》“第四部分 开标、评标、定标”—“3.4.2政府****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中的“1)投标产品均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报价给予C1的价格扣除(C1的取值为10%),即:评标价=核实价-小微企业产品核实价×C1;2)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更正为“1)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包括成员全部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且投标产品均为小型或微企业产品时,报价给予C1的价格扣除(C1的取值为10%),即:评标价=核实价-小微企业产品核实价×C1;2)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货物由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型或微型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注:如投标人提供的所投产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或中国节能认证证书等,证书上生产企业与所投产品商号或注册商标所有人不一致的,不属****政府采购政策性扶持范围。”标书代写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03月2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更正后的项目采购文件以本公告附件的《**省省级2025年度第一期A4彩色激光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文件(0321)》为准。标书代写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址:/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市**区越华路112号珠江国际大厦三楼
联系方式:020-****686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工
电 话: 020-****6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