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公司债权资产
所在地:**市**区
债权总额:95,074,887.00元
一、******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95,074,887.00元。其中:本金34,999,4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59,783,829.00元,其他垫付费用291,658.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5年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公司位于星光大道以南、**路以北、隆湖中心大道以东、山河路以西,面积共计788,756.58平方米(合计1183亩)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王绍利、李文静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绍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82093XA,该公司于2003年10月30日经****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位于**市**区**北街济慈巷19号,经营范围为农林种植;畜禽养殖(不含种禽、特禽及专项审批);批发金属材料、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通信设备、照片器材、五金交电、水暖配件、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工艺品(不含专项审批)、文化用品、办公用品、水果;铁艺门窗加工、制作及销售;货运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专项审批)。该企业于2024年6月19日被吊销。目前处于停止经营状态。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抵押人****公司(曾用名******公司),统一杜会信用代码:916********7594463,住所**石嘴****办事处****开发区**路21号,法定代表人尤金宝,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公****公司。经营范图: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汽车整车生产项目筹建、汽车整车研发、销售。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王绍立,男,住**市**区。
3、保证人李文静,女,住**市**区。
(四)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作出(2019)宁01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400元,支付2019年4月15日之前的利息 ****2124.26元;并支付以****9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4.550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绍利、李文静对被告******公司
上述借款本息向原告中国长城****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原告中国长城****公司有权以被告******公司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瑕疵披露
该债权项下的抵押物为工业用地,目前部分土地处于租赁状态,存在附着物。
二、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以下主体除外:国家公务员、****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三、处置方式:单户转让。
四、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4月2日。
五、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30%,剩余未付款项按年利率4%支付资金占用费,尾款付清时间为2025年12月20日。全部款项未付清前,相关资料不进行移交,债权资产仍然归****所有)
六、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七、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徐经理、罗经理
联系电话:0951-****520
通讯地址:****市**区修业路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9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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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