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拟征收**区**街道云良村部分集体土****水库水厂工程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市**区**街道云良村(具体用地范围以项目用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面积
拟征收土地面积约8.2016公顷(123.024亩),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为促进**区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本次征收土地拟作为供水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四、工作安排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征地前期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对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涉及农户和人口、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和清点确认,请上述拟征地范围内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配合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做好拟征收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登记工作。
五、拟征收土地补偿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政府关于公布**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3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23〕2号)和《****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2023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办规〔2023〕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参照《**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5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注意事项
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小组范围内发布,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人民政府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种,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抢种、抢建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对抢种、抢建和改变土地用途部分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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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