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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因下列当事人存在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依法对下列当事人分别作出《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依法送达下列当事人。下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现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当事人送达《催告书》,本机关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下列当事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将规费/罚款和加处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到**县定城镇**大道12号(****)处开具《**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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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0日
联系地址:**省**县定城镇**大道12号
联系电话:0898-****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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