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泗政征补安置〔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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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泗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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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法定公告
2024-07-16 10:02:562024-07-16 10: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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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泗政征补安置〔2024〕4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泗政征补安置〔2024〕4号
发表时间:2024-07-16 10:02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泗政征预告〔2024〕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虹城街道陈刘村和黑塔镇界牌村、三陈村、三葛村集体所有土地2.2445公顷(33.6675亩)。**政府组织自然**、财政、农业农村、人力**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虹城街道陈刘村雍渡西组;黑塔镇界牌村龚李组、顾西庄组、老吴组、小屈组、小魏庄组、张庄组;黑塔镇三陈村胡圩组、老位组、桥头吴东组、桥头吴西组;黑塔镇三葛村尹南组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解决奎濉河干流防洪除涝薄弱环节,提高干流除涝能力,消除河道沿线的防洪安全隐患,属于《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2.2445公顷(33.6675亩),其中:农用地2.2445公顷(33.6675亩),含耕地1.6580公顷(24.870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 地块一拟征收虹城街道陈刘村雍渡西组集体所有土地0.0828公顷(1.2420亩)。其中:农用地0.0828公顷(1.2420亩),含耕地0.0640顷(0.960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 地块二拟征收黑塔镇三葛村尹南组集体所有土地0.2975公顷(4.4625亩)。其中:农用地0.2975公顷(4.4625亩),含耕地0.0753公顷(1.129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3. 地块三拟征收黑塔镇界牌村龚李组集体所有土地0.0195公顷(0.2925亩)。其中:农用地0.0195公顷(0.2925亩),含耕地0.0195公顷(0.292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4. 地块四拟征收黑塔镇界牌村顾西庄组集体所有土地0.0334公顷(0.5010亩)。其中:农用地0.0334公顷(0.5010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5. 地块五拟征收黑塔镇界牌村老吴组集体所有土地0.0205公顷(0.3075亩)。其中:农用地0.0205公顷(0.3075亩),含耕地0.0142公顷(0.213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6. 地块六拟征收黑塔镇界牌村小屈组集体所有土地0.3044公顷(4.5660亩)。其中:农用地0.3044公顷(4.5660亩),含耕地0.2997公顷(4.495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7. 地块七拟征收黑塔镇界牌村小魏庄组集体所有土地0.0806公顷(1.2090亩)。其中:农用地0.0806公顷(1.2090亩),含耕地0.0806公顷(1.209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8. 地块八拟征收黑塔镇界牌村小魏庄组集体所有土地0.0047公顷(0.0705亩)。其中:农用地0.0047公顷(0.0705亩),含耕地0.0047公顷(0.070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9. 地块九拟征收黑塔镇界牌村小魏庄组集体所有土地0.0011公顷(0.0165亩)。其中:农用地0.0011公顷(0.0165亩),含耕地0.0011公顷(0.016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10. 地块十拟征收黑塔镇界牌村张庄组集体所有土地0.0238公顷(0.3570亩)。其中:农用地0.0238公顷(0.3570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11. 地块十一拟征收黑塔镇三陈村胡圩组集体所有土地0.7154公顷(10.7310亩)。其中:农用地0.7154公顷(10.7310亩),含耕地0.5769公顷(8.653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12. 地块十二拟征收黑塔镇三陈村老位组集体所有土地0.3101公顷(4.6515亩)。其中:农用地0.3101公公顷(4.6515亩),含耕地0.3084公顷(4.626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13. 地块十三拟征收黑塔镇三陈村桥头吴东组集体所有土地0.2181公顷(3.2715亩)。其中:农用地0.2181公公顷(3.2715亩),含耕地0.2136公顷(3.204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14. 地块十四拟征收黑塔镇三陈村桥头吴西组集体所有土地0.1326公顷(1.9890亩)。其中:农用地0.1326公公顷(1.9890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该项目不涉及建设用地。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政府关于调整**市被征地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执行,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青苗1100元/亩。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4〕3号)及《****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泗政〔2008〕17号)的规定执行,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失去全部农用地或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虹城街道陈刘村雍渡西组;黑塔镇界牌村龚李组、顾西庄组、老吴组、小屈组、小魏庄组、张庄组;黑塔镇三陈村胡圩组、老位组、桥头吴东组、桥头吴西组;黑塔镇三葛村尹南组范围内,采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电子屏显示等方式进行公告,****政府门户网站(www.****.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办事处****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规划局(联系人:蒋振;电话:177****9295)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办事处****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规划局(联系人:蒋振;电话:177****9295)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办事处****政府将于2024年8月18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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