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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1 | 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监督检查 |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 ****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由市级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总数17个,抽查30%) | 1.用水计量设施是否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 2.用水计量设施配置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3.用水计量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4、用水总量是否符合用水计划 5.高耗水行业是否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6.节水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7.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8.是否有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 4-10月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统计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管理科、****中心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 2 | 对河道管理范围类建设项目及采砂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国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 沿河****农场、渔场、工矿企业等单位按照河道整治规划修建的堤防工程设施,由该修建单位维护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区内由城建部门修建的公园内的湖泊,由城建部门负责管理,其中有洪涝调蓄功能的湖泊,必须服从防洪的统一调度。 第六条 ****机关的河道监理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河道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 第十条 在河道堤防上兴建建筑物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机关及所在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对其工程防洪安全的监督检查。建设期间堤段的维护、管理和防汛,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完毕后,****机关验收合格,交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地方性法规】《**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政府水行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采砂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二)要求采(运)砂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与河道采(运)砂有关的文件、证照、资料;(三)责令采(运)砂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采(运)砂行为;(四)依法查封非法砂石堆场,扣押非法采砂船舶(机具))、运砂船舶(车辆)以及非法采(运)的砂石。 | 1.在建涉河建设项目相关单位企业(数量由项目立项数据动态确定); 2.砂石经营企业(3家,**砂石场、湘竹砂石场、三联砂石场) | 1.河道管理范围类建设项目检查包括是否越权审批、批建不符、未批先建等行为; 2.采砂活动监督检查:对砂石经营企业砂石来源进行检查。 | 4-11月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统计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管理科、****中心 | 1.在建涉河建设项目不属于跨部门联合检查。 2.采砂活动监督检查属跨部门联合检查(********运输局开展)。 | |
| 3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二十一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 【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2025年在**利工程参建企业(数量由市县水利建设开工备案数据动态确定) | 1.审查设计单位资质是否与承担工程等级相适应,施工图纸签证是否完善,是否盖章出图章,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是否落实,是否已向有关单位进行施工图交底。 2.审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是否满足水利工程建设所需的资质,与投标时是否相符,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完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质检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主要工种及机械设备是否都到齐。 3.检查驻工地的监理人员是否持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 4.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审查项目法人、监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是否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工作能力。 | 项目开工初期至项目竣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统计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建设管理科、市****监督站 | 否 | |
| 4 | 对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运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第26号令)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2025年在**利工程参建企业(数量由市县水利建设开工备案数据动态确定) | 1.检查单位、分部及单元工程,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标准完成自检、自评,自检、自评资料是否齐全。如抽查发现有与标准不符或有较大差别的自检、自评,则令施工单位重新自检、自评,直至全部符合要求。 2.检查现场原材料是否合格,砂、石骨料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水泥、钢材等是否有质量保证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按规定提供的复检资料,砂浆、混凝土是否有检测单位提供的配合比单和试块试验报告,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启闭机是否有出厂合格证;检查检测单位是否具备水利检测资质。 3.检查工程预制构件是否有出厂合格证(准用证)或制作检验验收。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准使用。 4.工程质量通病是否消除或纠正。 5.其它日常质量检查主要由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负责。 | 项目开工初期至项目竣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统计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建设管理科、市****监督站、各具有水利建设项目的业务科室部门 | 否 | |
| 5 | 对取用水单位取水许可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由市级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总数17个,抽查30%) | 1.是否许可,是否按许可要求取水 2.是否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3.申请人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 4.****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5.是否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6.是否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是否合格或者运行正常;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是否正常使用,或者是否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7.是否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 8.是否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擅自停止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数据 9.是否按照规定缴纳水**税 | 4-10月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统计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管理科、****中心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 6 | 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全市2021年以来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已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相关企业(总数84个,抽查10%) | 1.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现场查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控制,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和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对弃土(渣)场、取土(料)场、施工场地、施工道路等区域进行重点检查;查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组织管理、方案变更、设计、监理、监测等档案资料;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表,明确检查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重点核查验收材料、验收程序、措施落实和防治效果等内容。 | 3-12月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统计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管理科 | 是(牵头:市水利局,配合: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