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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323MA54B27R0N | 建设单位法人:周** |
| 陈良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梁化镇****小组新联经济** |
| ****鸡笼山**年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矿660万立方米建设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11-土砂石开采(不含河道采砂项目)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B1099-B1099-其他未列明非金属矿采选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梁化镇鸡笼山 |
| 经度:114.75391 纬度: 23.17256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09-02 |
| (惠市环(**)建〔2021〕3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323MA54B27R0N001U |
| 2024-10-1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62900 |
| 69732.3 | 运营单位名称:**** |
| ****1323MA54B27R0N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省新****公司 |
| ****1302MAC1CFP13X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4********574992G | 竣工时间:2024-09-20 |
| 2024-10-19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3-31 |
| 2025-02-2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3-2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41936 |
| 中碎车间、除土车间、制砂车间均位于加工区。 | 实际建设情况:碎车间实际位置由环评阶段设计的加工区南面调整至西南面除土车间,除土车间实际位置调整至环评阶段设计的中碎车间,中碎车间与除土车间位置发生调换;制砂车间以及配套设施实际位置由环评阶段设计的加工区调整至发运区。加工区和发运区平面布置发生变化,但仍属于项目红线范围内。 |
| 为了优化生产,加工区和发运区平面布置发生变化,但仍属于项目红线范围内。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期项目开采规模为330万m3/a(864.6万t/a);矿石加工规模为864.6万t/a,其中年产588.15万t建筑骨料、241.85t精品砂、34.6t泥饼 | 实际建设情况:开采规模为330万m3/a(864.6万t/a);矿石加工规模为864.6万t/a,其中年产588.15万t建筑骨料、219.15t精品砂、31.4t泥饼、25.9t渣土 |
| 为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本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除土筛分产生渣土直接作为副产品外售,不进行制砂洗砂处理。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矿山开采工艺(台阶开采→覆土剥离→凿岩穿孔→装药爆破→现场二次爆破→装车运输)→矿石加工工艺〔粗破碎→中破碎→除土筛分→细破碎→一次筛分→(成品筛分→产品建筑骨料)/(湿法制砂→洗砂分级→产品:精品砂/泥浆→浓缩、压滤→副产品:泥饼外运)〕 | 实际建设情况:矿山开采工艺(台阶开采→覆土剥离→凿岩穿孔→装药爆破→现场二次爆破→装车运输)→矿石加工工艺〔粗破碎→中破碎→除土筛分→细破碎→一次筛分→(成品筛分→产品:建筑骨料)/(整形→整形筛分→产品:建筑骨料)/(二次筛分→湿法制砂→洗砂分级→产品:精品砂/泥浆→浓缩、压滤→副产品:泥饼外运)〕 |
| 由于市场需求的变化,且原环评是按老版本的可研设计编写的,原设计流程短,本项目实际建设按照最新初步设计、工艺优化变更,流程变长,矿石加工增加整形、整形筛分、二次筛分工序。 根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中有关“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范围”的精神,豁免办理环评手续;故新增的矿石加工生产工序无需办理环评手续;且新增的生产工艺、设备等均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故可纳入本次验收范围内。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粗碎、除土、细碎、回笼筛工序废气处理设施为布袋除尘器 | 实际建设情况:粗碎、除土、细碎、回笼筛工序废气处理设施为“湿式除尘器” |
| 考虑到分散式的单体湿式除尘器有利于生产设施的维护管理,其在某段生产线停机检修时,不影响其他区域除尘器的运行。此外,各湿法单体除尘器所在的除尘管路压力损失较集中式布袋除尘器小,避免雨天烟气潮湿时,因布袋除尘系统管路过长且复杂而可能造成的管路堵塞,甚至布袋除尘器糊袋现象,影响生产经营,故本项目将粗碎、除土、细碎、回笼筛工序废气处理设施由“布袋除尘器”改为“湿式除尘器”。 废气处理措施的更换为“湿式除尘器”,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除土筛分运输、中间料库、中转站工序产生的粉尘为无组织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对除土筛分运输、中间料库、中转站工序产生的无组织粉尘进行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 |
| 为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本项目对除土筛分运输、中间料库、中转站工序产生的无组织粉尘进行收集,即新增4个粉尘废气排放口和4套粉尘废气治理设施。 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不属于重大变动,且该废气处理设施和废气排放口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纳入本次验收范围内。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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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自建一套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 |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的“旱作”水质标准限值 | 自建一套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 | 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的“旱作”水质标准限值 | |
| 2 | 沉淀池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车辆冲洗”标准限值 | 建设有沉淀池 | 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车辆冲洗”标准限值 | |
| 3 | 浓密池沉淀、压滤等设施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限值 | 建设有浓密池沉淀、压滤等设施 | 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表1“工艺用水”标准限值 | |
| 4 | 沉淀池 | SS执行《地表水**质量标准》(SL63-94)中三级标准限值 | 设置有沉淀池 | SS满足《地表水**质量标准》(SL63-94)中三级标准限值 |
| 1 | 采取喷雾洒水、湿式作业、喷淋清洗运输车辆及采用篷布遮盖等措施,落实项目在开挖、爆破、装载、运输、破碎、筛分以及物料堆放等过程中的抑尘措施 |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 本项目破碎、筛分等环节的粉尘经收尘装置进入湿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料库、中转站等产生的粉尘经收尘装置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对于未被收集以无组织形式散逸在车间的粉尘采取喷雾降尘。**开挖、爆破及料仓堆放则采用洒水抑尘措施进行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破碎、筛分制砂设备和输送带除进出口外,均 采取全部封闭 | 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1 |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布局,选用先进安全的爆破技术和低噪音的钻孔机、挖掘机、破碎机等机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音、消声等噪声防治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企业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大的机械设备合理布局,合理安排运输时间和任务调度,通过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严格控制运输车辆流量及车速 | 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2 类标准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各类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台账,交由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在厂区内暂存固体废物应按相关规定设置专门暂存场所,妥善管理,并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负责处理 | 企业已对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收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回填、复垦或变卖作为建筑材料;已设置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交由******公司处置,已签订协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
| 1 |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018)进行建设,优化项目平面布局及矿山的开采分区、剥采进度,进行科学合理开采,减缓项目开采作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同时按照项目批复的水保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复绿方案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等要求,严格落实水土保持、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用边开采边绿化的生产方式,及时对已开采区域进行复绿及生态恢复,落实地质灾害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措施。矿山服务期满后,采取复绿治理等措施,切实履行生态恢复义务 | 企业已按照《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018)进行建设,已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对开挖裸露区域及时进行复绿。服务期满后将严格履行生态恢复义务 |
| 1 | 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护制度和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制订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同时加强生产管理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 企业已于2022年4月27****环境局**分局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备案编号:441323-2022-029-L),并严格遵照执行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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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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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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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空间补偿、植被补偿、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补偿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采石场的建设,在一定时间内将生态空间内的自然属性、提供生态服务价值和林产品价值破坏,降低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因此建设单位应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适当的补偿费用,由林业主管部门规划一片与占用面积相当的土地面积,用于开展生态补偿工作。(2)项目占地范围内主要占用的植被主要为常绿阔叶林和桉树林,还有少量灌草地、草丛和农业植被,因此,在开采期间,需对占地范围内的植被进行补偿,补偿费用根据植被恢复价格确定,****财政厅、****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用征收标准的通知》及本项目占用林地面积和破坏特点特征,估算出本项目开展植被恢复总投资约为4095.5万元。根据适地适树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需要,可选择当地适生树种如木荷、黧蒴锥、杉木、**松、尾叶桉、相思、榕、黄樟、大头茶、山杜英、重阳木、山乌桕、阴香、壳菜果等,并实行草、灌、乔套种混播,灌木选用灌木、爬山虎等,草本选用狗牙根、芒草等。种植密度需满足《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3)要求。(3)采石场开采期间,将破坏占地范围内的森林植被,降低区域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本次评价对占地范围内森林生态系统的主要服务价值进行了估算:土壤保持价值、土壤保肥价值、水源涵养价值、固碳释氧价值、大气净化价值、生物多样性价值,经估算每年将降低森林生态系统服务总经济价值在****9319.58元/年以上,并逐年增长。受项目影响而被损失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应计入项目投资预算,补偿费用由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和规划使用,补偿费专款专用,用于补偿区域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损失。可采取异地造林、退耕还林、红树林恢复等措施对损失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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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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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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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