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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叙府安置公告〔2024〕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相关规定和****征收土地预公告(叙府征预公告〔2024〕32号),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面积和土地现状
**省向家坝灌区北总干渠一期二步工程(**段)建设用地涉及**市****社区凤竹组、天井组、铁匠组、汪山组、银匠组、英雄组、油扎组,蟠龙村飞虎组、棉坳组、新胜组,土红村桂花组、**组;樟海**靖村光荣组、荔华组,和丰社区村丰产组、**组、田竹组,九丰社区村黄泥组、群众组、人民组、团结组,**村五四组,**村安全组、丰富组、**组、建设组、胜利组、支元组,瓦房村幸福组。共计拟征收土地10.9666公顷。
**市****社区凤竹组,拟征收土地0.0080公顷,其中:农用地0.0080公顷;
**市****社区天井组,拟征收土地0.2358公顷,其中:农用地0.2338公顷,建设用地0.0020公顷;
**市****社区铁匠组,拟征收土地0.2090公顷,其中:农用地0.2090公顷;
**市****社区汪山组,拟征收土地0.2565公顷,其中:农用地0.2565公顷;
**市****社区银匠组,拟征收土地0.0965公顷,其中:农用地0.0965公顷;
**市****社区英雄组,拟征收土地0.0116公顷,其中:农用地0.0116公顷;
**市****社区油扎组,拟征收土地0.0873公顷,其中:农用地0.0873公顷;
**市**区观音镇蟠龙村飞虎组,拟征收土地0.1608公顷,其中:农用地0.1608公顷;
**市**区观音镇蟠龙村棉坳组,拟征收土地0.3568公顷,其中:农用地0.3568公顷;
**市**区观音镇蟠龙村新胜组,拟征收土地0.3655公顷,其中:农用地0.3655公顷;
**市**区观音镇土红村桂花组,拟征收土地0.6025公顷,其中:农用地0.6025公顷;
**市**区观音镇土红村**组,拟征收土地0.1994公顷,其中:农用地0.1994公顷;
**市**区樟海**靖村光荣组,拟征收土地1.7347公顷,其中:农用地1.7347公顷;
**市**区樟海**靖村荔华组,拟征收土地0.1357公顷,其中:农用地0.1357公顷;
**市****社区村丰产组,拟征收土地0.2135公顷,其中:农用地0.2135公顷;
**市****社区村**组,拟征收土地0.2482公顷,其中:农用地0.2482公顷;
**市****社区村田竹组,拟征收土地0.2102公顷,其中:农用地0.2102公顷;
**市****社区村黄泥组,拟征收土地0.1109公顷,其中:农用地0.1109公顷;
**市****社区村群众组,拟征收土地0.0842公顷,其中:农用地0.0842公顷;
**市****社区村人民组,拟征收土地0.0747公顷,其中:农用地0.0747公顷;
**市****社区村团结组,拟征收土地0.3300公顷,其中:农用地0.3136公顷,建设用地0.0164公顷;
**市**区樟海镇**村五四组,拟征收土地0.2018公顷,其中:农用地0.2018公顷;
**市**区樟海镇**村安全组,拟征收土地0.3026公顷,其中:农用地0.3026公顷;
**市**区樟海镇**村丰富组,拟征收土地0.1792公顷,其中:农用地0.1792公顷;
**市**区樟海镇**村**组,拟征收土地1.6006公顷,其中:农用地1.6006公顷;
**市**区樟海镇**村建设组,拟征收土地0.1677公顷,其中:农用地0.1625公顷,建设用地0.0052公顷;
**市**区樟海镇**村胜利组,拟征收土地0.3985公顷,其中:农用地0.3985公顷;
**市**区樟海镇**村支元组,拟征收土地0.2258公顷,其中:农用地0.2247公顷,建设用地0.0011公顷;
**市**区樟海镇瓦房村幸福组,拟征收土地2.1586公顷,其中:农用地2.1586公顷。
二、征收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属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本次拟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计算补偿、补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水利厅关于印发**省向家坝灌区北总干渠一期二步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审查意见的通知》(川水函〔2022〕1349号)规定标准计算补偿。
四、安置对象和安置方式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按照《****水利厅关于印发**省向家坝灌区北总干渠一期二步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审查意见的通知》(川水函〔2022〕1349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补偿登记要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以征地单位组织的现场调查数据为准。
六、 其他事项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一半以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本方案的,本机关将按照《自然**听证规定》依法召开听证会。
公告期满无异议后,由****确定的征地实施单位(观音镇、****政府),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区水利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意见收集。
联系电话:0831-****872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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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