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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年12月18日,财政部、工信部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针对政府采购事项,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或事先获得认定及进入名录库等。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现公告如下:
从2025年1月1日起,不再出具中小企业证明等文件。同时,自2020年12月18日之后过渡期内所出具的中小企业证明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作为证明材料且不具有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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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