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土壤修复项目效果评估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CZ20250082]答疑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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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项目效果评估服务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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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项目效果评估服务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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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土壤修复项目效果评估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0082]相关疑问答复如下:

疑问一:

1.《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风险管控或修复的效果评估单位与实施单位不能是同一单位。虽然法律未直接提及检测单位与报告单位的关系,但根据该条款的立法意图,效果评估的检测作为评估的重要环节,必须保持独立性,避免因利益关联导致数据造假或评估结果失真。

2.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若效果评估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将面**额罚款、禁止从业甚至刑事责任。若检测与评估单位合一,可能加剧此类风险,因此法律通过职责分离降低违规可能性。

3.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据此判断,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于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单位。

综合法律要求和实践管理,效果评估的检测工作需由独立于报告单位的第三方机构承担。这一规定既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精神,也是确保土壤污染治理全流程透明、公正的必要措施。因此,建议取消“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条款,或取消“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转包”条款。

答复:请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其他内容不变,请投标人务必按照答疑公告及附件进行投标,如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与答疑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答疑公告内容为准,由于投标人原因未使用最新附件投标而导致的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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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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