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泥厂、纳**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更正公告
关于**山水泥厂、纳**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我公司于2025年3月6日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市城投采购电子商务云平台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现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更正,内容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与格式第五条5.5款
原内容:“在5.4条款情况发生后,甲方及使用单位应给予乙方合理的、足够的时****电站搬迁及重装工作。”
更正为:“在5.3条款、5.4条款情况发生后,甲方及使用单位应给予乙方合理的、足够的时****电站搬迁及重装工作。”
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与格式第五条5.5(1)款
原内容:“……****电站搬迁或重建相关的所有费用,双方根据乙方搬迁或重装费用和运营损失总额进行协商**运营期限,并签订补充协议。”
更正为:“……****电站搬迁及重建相关的所有费用,双方根据乙方搬迁、重装费用和运营损失总额(上年度同期使用单位月度结算电费*运营实际损失月数)进行协商**运营期限,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与格式第七条7.9款
原内容:“……由****电站不能正常建设运营的,甲方应承担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本协议运营期内的运营损失)。”
更正为:“……由****电站不能正常建设运营的,甲方应承担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本协议运营期内的运营损失(上年度同期使用单位月度结算电费*运营实际损失月数)。”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与格式第二条2.2(4)款
(4)原内容:“乙方中标后提交的884.6万元现金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建设完成正式送电后根据签订本协议约定的建设周期,扣除逾期投产费后无息退还。”
更正为:“乙方中标后提交的884.6万元现金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建设完成正式送电后根据签订本协议约定的建设周期,扣除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逾期投产费用后无息退还(扣除比例为延期30天内的按1万元/日扣除,延期超过30天的按2万元/日扣除)。非乙方原因造成的送电延迟,经甲方确认后不予扣除履约保证金,同时送电时间顺延。因乙方原因在合同约定后六个月仍未能正常送电的,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者另行协商方案。若甲方选择本合同终止,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合同约定送电日到合同解除日按照正常送电甲方可节省电费的总额),同时应在甲方再次确认的投资人进场前自行拆除所有已入场设备,并将场地清理干净。”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