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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松人社〔2025〕19号
关于同意******公司设立
人工智能训练师(五级、四级、三级)培训项目的批复
******公司:
你单位提出开设人工智能训练师(五级、四级、三级)职业培训项目的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操作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单位开设以下职业培训项目:人工智能训练师(五级、四级、三级)。
请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规范开展办学活动,切实提高办学质量,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特此批复。
**市****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9日
抄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