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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3-21 |
| 信息名称: | 徐02环罚〔2025〕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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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02环罚〔2025〕9号
当事人名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来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816613
地址:****镇刘邦村
******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5年3月11****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徐02环罚告〔2025〕8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19日,环保部专****公司于2017年建设了两台0.75吨的感应电炉, 2023年12月又建设了一台0.75吨的感应电炉,均不能提供环评审批手续。****公司自查评估报告里登记是两台0.315吨中频炉,2017年建设了两台0.75吨的感应电炉,2023年12月开始建设第**0.75吨感应电炉,至2024年12月19日检查时,第**0.75吨感应电炉只建设了感应电炉头和配电柜,整套设备正在建设中,尙不具备生产条件。第**0.75吨感应电炉投资额为116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件复****公司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的事实。
2、2024年12月19日你公司出具的法律文书****公司法律文书送达的有效地址。
4、2024年12月19****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告知违法的事实。
5、2024年12月19日、2025年1月10日、2025年3月7****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公司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6、2024年12月19****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执法****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证明存在违法事实。
7、2024年12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耐磨材料生产项目自查评估报告的审批意见、2025年1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耐磨材料生产项目自查评估****公司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8、2025年1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公司进行调查的事实。
9、2024年12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电****公司第**1吨感应电炉投资额为116000元。
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你公司2017年建设的两台感应电炉未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工建设违法行为,至被发现时已超过二年,对你公司该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2020年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根据本案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自由裁量因素,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表1的规定。本案测算分值情况如下: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环评文件类别测算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测算分值为0%,建设项目进程测算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测算分值为14%,环境违法次数1次测算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测算分值为0%,总分值为20%。按照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的裁量计算公式,本案罚款金额裁量为2088元。经研究,决定如下:
1、处罚款人民币贰仟零捌拾捌元整(¥2088元整)。
另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零捌拾捌元整(¥2088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生态环境局****公司主楼9楼919室)领取“**市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银行缴纳上述罚款(缴款方式可采用对公转账、****银行、支付码扫码三种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件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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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