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柳州市中医医院莲花山院区保洁和电梯员服务采购项目(LZZC2025-G3-990015-LZSZ)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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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广****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繁荣

授权代表人:曾繁荣

地 址:**省**市三山区**街道融创玉兰公馆

我中心于2025年3月14日收到质疑人递交的质疑函,****医院**山院区保洁和电梯员服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进行质疑。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内容,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到中标人****有被执行人记录,其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不具备投标资格。质疑人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图作为事实依据,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作为法律依据。

质疑人请求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二、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情况

我中心结合采购人意见、被质****中心核实情况,答复如下:

****中心于收到质疑人递交的质疑函当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判决文书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网站核实查询,未查询到被质疑人有被执行案件及重大违法记录。

(二)在处理质疑过程中,我中心向被质疑人****发出核实质疑事项的函,****回复未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并提供了其在获取****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信用中国等网站的查询截图;以及收到核实质疑事项的函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中国判决文书网的查询截图,表明其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期间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三)《****法院关于修改《****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7年1月16****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7号)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根据以上规定可知被执行人与失信被执行人不能等同。质疑人提供的事实依据只能证明****是被执行人,无法证明其是失信被执行人,故根据现有信息不能证明****属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根据以上情况,质疑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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