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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收到《****政府关于**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920号)后,于2024年8月18日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府公〔2024〕2号)并在****门户网站、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原集体土地已经《****政府关于**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920号)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对《****政府关于**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920号)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关于**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其他事宜,按《征收土地公告》(**府公〔2024〕2号)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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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