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3月26日我局对****中心建设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7489****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5﹞12号
关于**县锦宇隆矿业尾矿
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司:
你单位《**县锦宇隆矿业尾矿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拟投资2000万元建设尾矿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厂区现有空地**充填站(占地面积:500m2;内置两段连续式搅拌系统、自动控制系统)、深锥浓密机(有效容积2000m3)、干堆尾矿贮存库(占地面积:9000m2)等,实现自动化、智能化井下充填工艺,处理厂区内尾矿浆。其余主体、储运、公用辅助工程**或依托。
处置规模:每年处理尾矿砂74万吨。
二、依据抚****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及农村地区”浓度限值。
水泥筒仓,仓顶自带布袋收尘器,含尘废气经除尘器处理后顶空排放;干堆尾矿贮存库及原有尾矿砂暂存场四周设置防尘网,表面罩盖苫布;运输道路采取道路硬化,并每日进行运输沿线的道路清扫,加强运输道路洒水等措施。
颗粒物排放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排放浓度限值。
2.本项目产生的地面冲洗废水与压滤废水进入深锥浓密机,溢流进入**池,回用选矿工艺生产,不外排。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采用低噪声设备、减震、建筑隔声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排放限值。
4.本项目产生的废矿物油为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危险废物贮存点暂存,定期委托资质单位处置。
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本项目依托厂区现有200m3事故池。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项目由********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投产前,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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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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