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规范全县砂石**管理秩序,保护河流生态**和自然**,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社会效益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矿产**法》《中****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在全县河道管理范围内全面禁止非法采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河流砂石属于国家矿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河流砂石**开采、经营的,均属违法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开采和囤集砂石。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全县河道管理范围内全面禁止非法采砂作业行为。
三、严禁未经批准在河流、湖泊、水库等处开采天然砂石,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架设加工洗砂设备和生产作业,****水库)清淤、堤防整治、涉河建设项目盗采砂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河道管理范围以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为准。对涉河湖管理范围内未自行整改的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集中清除,一切损失权益人自行承担。对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参与任何与河道采砂有关的活动。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县镇村三级河湖长要自觉担负属地监管责任,严厉打击偷采、偷运砂石的非法行为。水务、**、检察、交通、司法、自然**、生态环境、住建、城市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河道采砂等行为的管理工作。
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发现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举报,执法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监督举报电话:
****:0913-****932
来信举报地址:
********水务局四楼4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