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学生宿舍建设项目监理; 2.工程地点:湘江新区香山教育城,****内; 3.工程规模:3 栋学生宿舍及配套附属设施,总建筑面积约 29996.61 ㎡。新增学生床位 3000个。其中1#栋建筑面积为10310.08 ㎡,建筑高度 21.75 米;2#栋建筑面积为 6709.64㎡,建筑高度 23.10 米;3#栋建筑面积为12789.71 ㎡,建筑高度 22.70 米,配套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为162.4㎡(垃圾站建筑面积为 100 ㎡,单车棚建筑面积62.40 ㎡),3栋学生宿舍均为框架结构,层数均为地上5层。该项目为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为52%。 4.建筑安装工程费:9598.020231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叶望,身份证号码:430********2193211,注册号:****1622。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壹佰壹拾伍万陆仟陆佰贰拾捌元 ( ****628.00 )。 包括: 1.监理酬金:****628.00元。 2. 相关服务酬金:/ 。 3.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2025 年3 月 1日始,至2026 年3 月1日(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2026 年3 月1日始,至2028年3月1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 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2025年3月1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六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 份,代建人二份。 委托人:****(盖章) 住所:**市湘江新区华强路177号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监理人:****(盖章) 住所:****开发区**路39号中电软件园一期栋803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银行****公司**金盾支行 账号:430********052507758 电话:0731-****8818 传真:0731-****8818 电子邮箱: 附5.支付 5.3支付酬金 甲方不承担因财政原因造成工程费用不能按时支付的责任,****财政局审批支付局支付进度为准,乙方不得因此索赔,不得以此为由停止相应服务。 5.3.1①根据甲方支付流程,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合同监理酬金(暂定)含税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监理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向委托人提交预付款同****银行预付****公司的担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期限自合同生效后委托人支付预付款之时起至委托人全额扣回预付款时止。若监理人未按约提交预付款保函的,委托人有权顺延支付或不予支付预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预付款抵作监理报酬);预付款扣回方式:委托人在监理酬金中扣回预付款的0%。进度款的支付应按财建【2022】183号文执行。 ②每期计量监理报酬经委托人复核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基础完工(验收通过后)委托人凭监理人提供的税票支付金额累计不超过监理酬金的30%,主体完工(验收通过后)委托人凭监理人提供的税票支付金额累计不超过监理酬金的50%,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使用委托人凭监理人提供的税票支付金额累计至合同价款的70%(含预付款); ③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人报送结算资料,经委托人及上报主管部门审定后支付至结算监理酬金的97%; ④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支付结清监理酬金余款。 5.3.2其他支付约定 ①委托人向监理人付款前,监理人应向委托人开具并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约定书相一致,并配合委托人对发票真伪的查验,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监理人开具的发票票面信息有误、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监理人需依法向委托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委托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税款、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②若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则对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前已完成支付的业务,对应税额不予调整。对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后需要支付的业务,监理人应按新的税率向委托人开具正规增值税发票。 ③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及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包括但是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均已经包含增值税。 ④委托人采取包括但是不限于汇款/支票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⑤委托人需要委托第三方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的,由委托人负责提供委托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