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冠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及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的通告

审批
山东-聊城-冠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2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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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生活垃圾处理及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的通告

时间: 2025-03-26 11:50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状态

有效

分类

成文日期

2025-03-26

发文日期

2025-03-26

名称

关于对《关于****生活垃圾处理及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的通告

文号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县**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进一步加强相关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改革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及周边县市情况,拟定了《关于****生活垃圾处理及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日。

邮 箱:****@163.com

联系电话:0635-****962

附件:《关于****生活垃圾处理及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2025年3月26日

附件:

关于****生活垃圾处理及非居民厨余

垃圾计量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服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加强厨余垃圾源头治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发改委令2017年第7号)、《****委员会关于公布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及周边县市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县**生活垃圾处理及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本通知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范围为县**内所有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

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一)居民每户每月收取10元(不包括实行物业管理小区内的清洁卫生费用)。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单位每人每月收取4元。

(三)餐饮业可在以下两种计费方式中自主选择计费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更改。

1.继续执行原计费方式:按每标桌10人计算,每桌每月按20元计收,每桌减少或增加1位,按每月2元递减或递增。

2.“基本处理费+厨余垃圾计量收费”计费方式:

(1)基本处理费:按每标桌10人计算,每桌每月按10元计收,每桌减少或增加1位,按每月1元递减或递增。

(2)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在收取基本处理费的基础上,依据厨余垃圾实际产生量,按0.02元/升的标准另行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

(四)其他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等行业按实际使用营业面积计算,30平方米(含)以下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50元;3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含)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4元;1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3元。

****农贸市场按商户实际经营面积计收,每月每平方米按1元收取。

(六)营业运输的客运车辆每车每月20元。

****医院产生的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不得混装,医****处理厂收运处理,生****处理厂收运处理,医疗病床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相关优惠政策

对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抚恤****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部队、幼儿园、****学校(在校(园)生人数不计入单位人数)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缴纳遵循“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本通知自2025年4月x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x日。期间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最新文件执行。

****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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