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110千伏田心(锦屏)输变电工程项目土地征收

审批
云南-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2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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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关于110千伏田心(**)输变电工程项目土地征收公告(景政征公告〔2025〕2号)
2025-03-26
索 引 号 **** 公开目录 征收土地
发布机构 ****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3-26
名称 ****人民政府关于110千伏田心(**)输变电工程项目土地征收公告(景政征公告〔2025〕2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文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人民政府关于110千伏田心(**)输变电工程项目土地征收公告(景政征公告〔202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第二款、《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110千伏田心(**)输变电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机关、文号、时间及用途

****机关:****政府

(二)批准文号:云政土复〔2025〕154号

(三)批准时间:2025年3月11日

(四)批准用途:供电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三)被征收土地面积和地类: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1.0674公顷,其中:农用地1.0674公顷(不涉及耕地、园地0.9695公顷、林地0.1078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依据《******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按照《****人民政府关于〈110千伏田心(**)输变电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景政复〔2024〕63号)执行,共涉及景东县1个征地区片(I区片)和园地、林地2种地类,标准为园地82.0500万元/公顷、林地49.2300万元/公顷;该项目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依据《****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普政发〔2022〕73号),按照《****人民政府关于〈110千伏田心(**)输变电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景政复〔2024〕63号)执行。

(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该项目拟征地范围内不涉及征收耕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四、公告方式、时间及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局****政府粘贴在所涉及乡(镇)、****小组的公示栏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如对本公告所载的《关于110千伏田心(**)输变电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政土复〔2025〕154号)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110千伏田心(**)输变电工程项目农用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

(云政土复〔2025〕154号)

2. 110千伏田心(**)输变电工程项目土地征收位置示意图


联系人及电话:刀利祥,0879-****450

地 址:景******局(景东县**镇青云路5号)



****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7日

****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


云政土复〔2025〕44 号




关于漫湾光伏发电项目农用地转用

及土地征收的批复



****政府:

你市《关于漫湾光伏发电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请 示》(普政发〔2025〕3 号 )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景东县将大****委员会、别落村民委 员会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5191 公顷(不涉及占用耕地) 转 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意将国有农用地 0.0120 公顷( 不 涉及占用耕地) 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项目用地 0.5311 公顷, 作为漫湾光伏发电项 目建设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按规定另行办理。当地自然 **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 出让合同, 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政府按《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 关规定, 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 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 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 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 不得动工用地。

三、****政府和自然**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农 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 定, 及时主动公开与被征地群众密切相关的征地信息。

四、请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切实 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承诺事项,按照评估结论、建议和 专家评审意见,提前采取避让措施或实施综合治理。配套建设的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切实履行好建设方应承担的地质灾害防治法定责任。

五、 光伏项目建设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耕地保护的政策规定。 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补偿不到位的, 不得动工用地。

六、 请加强征地批后监管, 确保依法依规用地。

此复。







2025 年 1 月 2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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