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有效解决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加强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具有行政检查职权的实施主体资格的名单予以公告。
1、****司法局
2、****管理局
3、****统计局
4、****审计局
5、****民政局
6、******局
7、****体育局
8、****旅游局
9、****社会保障局
10、****农业农村局
11、****改革局
12、****运输局
13、****财政局
14、****建设局
15、****卫生健康局
16、****管理局
17、******局
18、****警察大队
19、****事务局
20、****档案局
21、****保障局
22、****事务局
23、****政府
24、****政府
25、****政府
26、**县沿****人民政府
27、****政府
28、****人民政府
29、****政府
30、****政府
31、****政府
32、****人民政府
33、****政府
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
具有****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严禁行政检查主体超越权限实施行政检查。
实施行政检查的人员必须取得执法证件,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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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