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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118MA05LL6U7R | 建设单位法人:张** |
| 杜艳玲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新区 |
| **空港经济区航空路 136号 |
| **** 唯科科技汽车注塑配件及运动器材零部件加工生产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70-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新区 **空港经济区航空路136号 |
| 经度:117.40359 纬度: 39.12658 | ****机关:****审批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6-21 |
| 津保自贸环审〔2024〕1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118MA05LL6U7R002Z |
| 2024-11-2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61 |
| 28 | 运营单位名称:**** |
| ****0118MA05LL6U7R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118MA05LL6U7R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12MA05TQ5U8U | 竣工时间:2024-10-01 |
| 2024-10-15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1-01 |
| 2025-02-2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3-2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37410 |
| 唯科科技汽车注塑配件及运动器材零部件加工生产项目租赁**唯科****公司位于**空港经济区航空路136号的空闲厂房,不新增用地。 | 实际建设情况:唯科科技汽车注塑配件及运动器材零部件加工生产项目租赁**唯科****公司位于**空港经济区航空路136号的空闲厂房,不新增用地。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建成后,原东九道45号厂区现有项目不再保留。本项目预计年产装饰罩50万件、基板90万件、护照盖板126万件、折叠盖板126万件、座椅滑道60万件;预计年产跑步机塑料件4.8万套/年(不外售),年产智能跑步机4.8万台。项目总投资2300万元,环保投资16万元,占总投资0.7%,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环境风险防范、排污口规范化等。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建成后,原东九道45号厂区现有项目不再保留。本项目年产装饰罩40万件、基板72万件、护照盖板100万件、折叠盖板100万件、座椅滑道48万件、跑步机塑料件3.8万套。项目一阶段总投资61万元,环保投资28万元,占总投资45.9%,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环境风险防范、排污口规范化等。 |
| 根据公司计划,项目分阶段建设,9台注塑机、1台丝印机、2条装配流水线、1**全性能综合测试仪本阶段暂未建设,剩余设备及产能由后续实施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将东九道45号厂区现有项目注塑机搬迁至新厂房生产车间一层,并新购置注塑机、丝印机等设备建设1条汽车零部件注塑生产线,生产装饰罩、基板、护照盖板、折叠盖板、座椅滑道等汽车配件;在生产车间一层**区域新购置注塑机等设备,建设1条跑步机塑料件注塑生产线,生产跑步机塑料件;在生产车间二层建设2条智能跑步机的组装装配生产线;本项目建成后,原东九道45号厂区现有项目不再保留。 | 实际建设情况:东九道45号厂区现有项目注塑机搬迁至新厂房生产车间一层,并新购置注塑机等设备建设1条汽车零部件注塑生产线,生产装饰罩、基板、护照盖板、折叠盖板、座椅滑道等汽车配件;在生产车间一层**区域新购置注塑机等设备,建设1条跑步机塑料件注塑生产线,生产跑步机塑料件 |
| 根据公司计划,项目分阶段建设,9台注塑机、1台丝印机、2条装配流水线、1**全性能综合测试仪本阶段暂未建设,剩余设备由后续实施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运营期注塑工序、丝印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由各集气罩收集后,引入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8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TRVOC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行业限值要求;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相关限值要求;苯乙烯、乙苯的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厂房处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甲苯的排放浓度厂界处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限值要求;苯乙烯、乙苯和臭气浓度的排放厂界处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厂界浓度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与冷却塔排水一并经厂区污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天****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对总排口达标负责;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各生产设备、风机、冷却塔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油墨桶、沾染废物、废丝网版、废润滑油、废润滑脂、废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包装、废边角料、不合格注塑件、不合格元件、不合格品、废纸贴等一般固体废物,****回收部门处理或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运营期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由各集气罩收集后,引入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8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TRVOC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验收监测结果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行业限值要求;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的排放浓度验收监测结果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相关限值要求;苯乙烯、乙苯的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验收监测结果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厂房处验收监测结果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甲苯的排放浓度厂界处验收监测结果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限值要求;苯乙烯、乙苯和臭气浓度的排放厂界处验收监测结果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厂界浓度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与冷却塔排水一并经厂区污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天****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验收监测结果已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对总排口达标负责;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各生产设备、风机、冷却塔等噪声源,已落实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验收监测结果已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已规范化设置,已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委托****进行处理;废包装、废边角料、不合格注塑件等一般固体废物,****回收部门处理或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
| 本次为第一阶段验收,丝印工序本次不建设,由后续实施建设;9台注塑机、1台丝印机、2条装配流水线、1**全性能综合测试仪本次不建设;由于丝印工序本次不建设,则不产生废油墨桶、沾染废物、废丝网版、废润滑脂、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及不合格元件、不合格品、废纸贴等一般固体废物。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你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管理制度。项目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你单位应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工作。 | 实际建设情况:已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管理制度。项目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法律法规已要求做好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工作。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918 | 0 | 0 | 0 | 918 | 918 | |
| 0 | 0.3277 | 0.36 | 0 | 0 | 0.328 | 0.328 | |
| 0 | 0.0156 | 0.027 | 0 | 0 | 0.016 | 0.016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2136 | 0.2989 | 0.0248 | 0 | 0.189 | 0.189 | / |
| 1 | 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 | 无 | 达标 |
| 1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非甲烷总烃、TRVOC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验收监测结果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行业限值要求;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的排放浓度验收监测结果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相关限值要求;苯乙烯、乙苯的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验收监测结果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达标 |
| 1 | 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各生产设备、风机、冷却塔等噪声源,已落实隔声、降噪措施 | 厂界噪声验收监测结果已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 | 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各生产设备、风机、冷却塔等噪声源,已落实隔声、降噪措施 | 达标 |
| 1 | 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油墨桶、沾染废物、废丝网版、废润滑油、废润滑脂、废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包装、废边角料、不合格注塑件、不合格元件、不合格品、废纸贴等一般固体废物,****回收部门处理或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 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已规范化设置,已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委托****进行处理;废包装、废边角料、不合格注塑件等一般固体废物,****回收部门处理或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
| 1 | 你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管理制度。项目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你单位应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工作。 | 已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管理制度。项目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法律法规已要求做好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工作。 |
| 将东九道45号厂区现有项目注塑机搬迁至新厂房生产车间一层,并新购置注塑机、丝印机等设备建设1条汽车零部件注塑生产线,生产装饰罩、基板、护照盖板、折叠盖板、座椅滑道等汽车配件;在生产车间一层**区域新购置注塑机等设备,建设1条跑步机塑料件注塑生产线,生产跑步机塑料件;在生产车间二层建设2条智能跑步机的组装装配生产线;本项目建成后,原东九道45号厂区现有项目不再保留。本项目预计年产装饰罩50万件、基板90万件、护照盖板126万件、折叠盖板126万件、座椅滑道60万件;预计年产跑步机塑料件4.8万套/年(不外售),年产智能跑步机4.8万台。项目总投资2300万元,环保投资16万元,占总投资0.7%,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环境风险防范、排污口规范化等。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东九道45号厂区现有项目注塑机搬迁至新厂房生产车间一层,并新购置注塑机等设备建设1条汽车零部件注塑生产线,生产装饰罩、基板、护照盖板、折叠盖板、座椅滑道等汽车配件;在生产车间一层**区域新购置注塑机等设备,建设1条跑步机塑料件注塑生产线,生产跑步机塑料件;本项目建成后,原东九道45号厂区现有项目不再保留。本项目年产装饰罩40万件、基板72万件、护照盖板100万件、折叠盖板100万件、座椅滑道48万件、跑步机塑料件3.8万套。项目一阶段总投资61万元,环保投资28万元,占总投资45.9%,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环境风险防范、排污口规范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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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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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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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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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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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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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