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市知识产权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4月25日之前将书面意见以信函或E-mail的形式反馈。
联系人:刘曌青
地址:**省**市**区**路259号********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处
E-mail:****@163.com
电话:027-****6841
****
2025年3月25日
**市知识产权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汇集各领域高层次人才,服务知识产权各类项目的评审论证,参与我市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的拟定、研究、评估和咨询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根据“广泛征集,结构合理,动态调整,规范使用,科学管理”原则进行建设及管理。
第四条 ****管理局****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市知识产权促进处负责具体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家分类及入库条件
第五条 专家库主要由**市内外高等院校、****事业单位、大型国有或民营企业、金融机构、知识产****事务所等社会服务机构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人才组成。专家分为知识产权、技术、管理和经济四大类别。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知识产权事业;
2.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职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担当责任,公正廉洁,无不良信用记录;
3.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有较强分析研判能力,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在专业领域特别优秀、贡献大、知名度高的专家,可适当放宽;
5.能够接受委托,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自愿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知识产权评审、评估、咨询活动,所在单位可以为专家参与上述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对特别优秀的中青年专家,在从业年限和专业技术职务方面可适当放宽条件。纳入专家库专家除需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专业条件。
(二)专业条件
1.知识产权类。从事知识产权研究和实务操作,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从业经验和较高的理论和实操水平的专家。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或执法工作5年以上,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态势,熟悉知识产权相关重大战略和宏观政策,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有全面了解;能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方面提出建设性观点和建议,能在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等方面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具备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职称;
(2)从事知识产权司法工作,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知识产权司法工作经验,具备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职称;
(3)从事知识产权服务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商用化、咨询、培训等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的技能,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取得专利代理师、副高级以上知识产权师、法律执业资格、资产评估师等资格之一,且执业5年以上,为所在服务机构或团队的主要业务骨干,业绩突出或所在企业单位或本人在知识产权或科技创新领域有所建树及成绩;
(4)从事知识产权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策以及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对相关知识产权工作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从事专利、商标审查工作的,需具有5年以上的审查经验,担任四级以上级别审查员。
2.技术类。从事基础研究、科技研发、产业创新等方面工作,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3)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4)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5)经认定的市级(含)以上各类高层次人才;
(6)科技领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
3.管理类。从事发展规划、发展战略、政策研究、决策咨询、行政管理、企业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工作,熟悉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创新政策和规划,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项目管理、科技管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经验的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科技型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
(2****开发区、****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高级管理人员;
(3)高校、科研院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4)市级(含)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中心、****中心的高级管理人员;
(5)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科技行政管理经验的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放宽条件。
4.经济类。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从事财务核算、审计的专业会计人员或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CFA(特许金融分析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市属及以**校、科研院所、三甲医院,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3)在银行、证券、保险、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专家优先入库条件
(一)入选“**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库”“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等荣誉称号者优先入选;
(二)入选“**专利信息师资人才名单”“**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名单”“**英才计划入选人才”等荣誉称号者优先入选;
(三)近5年在公开刊物发表知识产权论文3篇以上(含3篇)或参与国家级、省市级知识产权相关课题撰写和研究工作3次以上(含3次)者优先入选;
(四)符合专家入库基本条件,且在企业从事知识产权管理、技术研发、金融服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高管人员优先考虑。
第三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专家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或咨询活动;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合理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评审评估,主动回避可能影响公正客观作出评判意见的情形;
(二)对所签署的评审、评估、咨询意见负责;
(三)遵守相关工作规则和纪律,严格保守因工作需要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国家利益,对参与评审、评估、咨询工作的项目、成果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外传、发表或转交他人;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登录系统更新信息。准时参加受托进行的评审、评估、咨询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活动组织者及时调整时间或专家;
(六)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 专家入库和出库
第十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遴选、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方式。
(一)公开遴选。****管理局常年公开征集专家入库。申请人可由本****管理局网站,填写《专家库专家申报(推荐)表》,填写个人完整准确信息,提出入库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予以推荐和确认,****管理局对专家信息校验分类审核后入库。
(二)定向邀请。****管理局可以根据评审、评估咨询活动对专家的实际需求,在征求专家本人同意后,****管理局对专家信息进行校验分类审核后入库。
(三)交换共享。****管理局通过与国内外各类专家库建设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按照协作共享的原则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及特定技术领域专家入库。
专家入库每两年更新一次,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专家学科划分参照《中华人民**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13745-2009)。
第十二条 专家个人申请信息填写应准确、完整、全面,上传必要的资格认定文件。专家信息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审核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擅自披露评审评估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五)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利用参与评审评估活动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参与可能影响咨询意见公正性的活动,以参与评审评估活动的头衔对外宣传或招徕业务的;
(七)擅自对外发表与参与评审评估活动有关的意见和言论的;
(八)违反廉洁要求,接受利益相关方及其请托人的送礼和宴请等;
(九)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十)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经认定属于退出专家库情况的专家,知识产权促进处核实专家出库情形后,告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五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五条 评审评估专家的组成,必须充分考虑专家的单位代表性和专业互补性,加大对青年专家的使用,并遵循公正性、权威性、配置合理性、回避原则。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立项评估、论证、项目评审、中期评估评价、结题验收、绩效评价及其他知识产权咨询评估活动所需的专家,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第十七条 专家遴选一般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一)制定方案。专家库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家条件、数量、选取范围、回避要求等,制定专家抽取方案。
(二)抽取专家。在相关部门监督下,按照不低于所需专家数量3倍的比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候选专家,按照抽取顺序号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确定专家。现场按照抽取顺序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专家工作。专家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不足部分可按照上述流程进行再次抽取,直到满足工作需求。
第六章 专家评价
第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项目评审、评估、咨询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专家使用单位应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质量规范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履职情况评价分为优秀、合格、差三个等级。专家履职情况将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及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
(一)严格遵守项目评审评估工作相关规定,以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和严肃科学的态度高质量完成评审评估工作的,评价为优秀。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差:
1.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项目评审评估活动,或未及时告知的;
2.无故迟到或在评审评估过程中擅离职守,严重影响项目评审评估工作开展的;
3.自行其是,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项目评审评估规则进行评判的;
4.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评价,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
5.与项目单位有直接或重大利害关系,在接受评审评估邀请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6.存在擅自披露项目评审评估活动所涉及的重要信息、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等严重违反项目评审评估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的。
(三)不属于上述(一)、(二)项情形的,评价为合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以身份证号码或有效证件号码作为用户名的唯一标识,个人信息与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关联。
第二十二条 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分类别、分领域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管理局报告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如因单位审核不力、报告不及时,给评审评估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推荐单位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专家应带头弘扬科学家精神,严守评审咨询道德与诚信规范,遵守有关回避与保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涉事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采取交换共享入库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存在严重科研诚信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知识产权促进处报送原专家库建设方按其管理办法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专家履职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专家在项目评审(咨询)活动存在请托行为的,依照《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咨询)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终止专家的评审、评估、咨询活动,对专家予以出库,通报专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 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抽取、专家评审、专家回避、专家评价等活动全程操作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保障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对违反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