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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交的**县2018年第八批次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延续使用林地(原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湘林地许准〔2021〕277号、湘林地许续〔2023〕8号)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3月3日受理。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四章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延续你单位取得的**县2018年第八批次建设用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行政许可(原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湘林地许准〔2021〕277号、湘林地许续〔2023〕8号),有效期自2025年3月12日至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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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