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艳杰运输户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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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伦贝尔-额尔古纳市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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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市拉布大林艳杰运输户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案 文号: 额市监l拉一所罚〔 2025 〕2 号
成文日期: 2025-03-19 发布日期: 2025-03-19
**市拉布大林艳杰运输户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案
发布时间:2025-03-19 15:45
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1 额市监l拉一所罚〔 2025 〕2 号

**市拉布大林艳杰运输户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送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罚款壹仟元整。

**** 2025年3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额市监拉一所罚〔2025〕2号

当事人:**市拉布大林艳杰运输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84MA******3B

住所(住址) :**市天使路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证件号码 :****2219********49

经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网上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市拉布大林艳杰运输户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送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2025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市拉布大林艳杰运输户进一步检查,发现该运输户是正常经营状态。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全程录像。

经调查:2025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送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一事进行调查,当事人称是因为自己不会填报,所以没有进行年度报告及公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了经营资格。

2、当事人提供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3、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是正常经营状态。

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承认未按照规定报送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

5、证据提取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报送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

6、当事人补报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补报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

本局于2025年3月11日向**市拉布大林艳杰运输户送达了额市监拉一所罚告〔202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通过对**市拉布大林艳杰运输户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送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受市场监督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条件,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从轻行政处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以下包含本数;”按照从轻处罚公式计算,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0—3000元之间。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送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的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壹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银行****公司**市支行缴纳罚款(账号:060********2196157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印 章 )

2025 年 3 月 19 日

****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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