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更正事项:
因笔误,仅针对本项目原询比公告中下列内容进行更正:
原公告内容如下:
“3.1.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3.1.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3.1.3 供应商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3.1.4 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3.1.5供应商自2022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具备同类服务项目业绩,且业绩数量不少于1个。标书代写
证明材料:(1)签订框架协议的:须提供框架协议复印件+订单(或结算单等同类证明材料)复印件,数量以框架协议累计数量为准,时间以框架协议签订时间为准;(2)签订单项合同的,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数量以合同数量为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3)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该业绩不予认定。
3.1.6 供应商须提供不少于5名维修人员,其中包含项目经理1名,钣金工1名、机修工1名、喷漆工1名、电路工1名。
注:以上人员须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自2024年1月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任意一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标书代写
3.1.7 供应商须承诺为本项目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公告内容更正后如下:
“3.1.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3.1.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3.1.3 供应商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3.1.4 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3.1.5供应商自2022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具备同类服务项目业绩,且业绩数量不少于1个。标书代写
证明材料:(1)签订框架协议的:须提供框架协议复印件+订单(或结算单等同类证明材料)复印件,数量以框架协议累计数量为准,时间以框架协议签订时间为准;(2)签订单项合同的,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数量以合同数量为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3)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该业绩不予认定。
3.1.6 供应商须承诺为本项目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内容不变。
二、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
地 址: **省**市**区丰华路30号
采购代理机构:****
地 址: **省**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1号
联 系 人: 齐锦波/崔乾坤
电 话: 136****8768
电子邮件:****@163.com
异议联系人:齐锦波
异议接收电话:136****8768
异议接收方式:【通过中国铁塔电子采购平台提出,或通过异议接收邮箱(****@163.com)提出】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