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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1〕197号)、《****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和文本格式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4〕122号)相关规定,****医院****中心建设项目原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212024XS****453号)作废事项公示如下。
我局于2024年12月10****医院****医院****中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212024XS****453号),因该项目选址地块发生变化,2025年3月12****医院向我局发来《关于申请重****医院****中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函》,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重新办理了该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212025XS****562号),自2025年3月13****医院****中心建设项目原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212024XS****453号)作废。
公示期为2025年3月28日至4月3日(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qq.com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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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