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发布机构: |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25-03-28 | |
| 公文时效: |
第一条 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6号)、《**财政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阿财监〔2012〕1567号)、《****关于规范财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阿财监函〔2024〕2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以下简称“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会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政票据、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等事项实施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随机抽查工作由条法税政科牵头,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要求,绩效管理和监督科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计科、政府采购办、资产管理科、综合科等相关业务科室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条法税政科、绩效管理和监督科牵头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涉及随机检查任务的相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双随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日常维护。
第七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我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八条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绩效管理和监督科归口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绩效管理和监督科牵头**有关业务科室(以下统称抽查主体)依据局行政权力清单以及《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条法税政科汇总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绩效管理和监督科牵头汇总 有关业务科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条法税政科汇总报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支出、财政收入、会计事项的抽查主体为绩效管理和监督科,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政票据、金融监管****政府采购办、资产管理科、综合科。
第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监管平台。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局内各相关科室应将财政支出、财政收入、会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金融监管等财政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与各检查主体进行共享,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六条 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绩效管理和监督科负****财政局年度检查计划,征求局内有关科室意见后,报局党组审定实施。
第十七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双随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九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条法税政科对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进行审核,必要时应按重大事项报请局党组(局务会议)集体审议后签发处理决定。
各抽查主体会签相关科室后,报局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三条 局领导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录入双随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局领导批准后,录入双随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双随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检查单位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二十七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条法税政科商绩效管理和监督科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