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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东站北东联络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位于**市生态科技**境内,包括北东联络线及相关工程。北东联络线正线长度12.424km,按高速铁路连接线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km/h。相关工程包括扬马城际铁路联络线及动走线同步实施工程、**河线路所预留工程、**东站扬马车场同步实施工程、**东站站房扩大工程(规模9000平方米)存车场扩建工程(存车线4条)和综合维修工区工程。项目用地已取得****规划局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022024XS****445号)。根据你单位委托****编制的《报告书》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前提下,工程建设对周边的不利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工程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我局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优化桥梁施工工艺,减少涉水施工作业。施工期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运营期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依法向主管部门报备。严格落实工地施工围挡、路面硬化、防尘覆盖、车辆冲洗、湿法作业等措施,确保满足扬尘污染防治“十达标”要求。施工期扬尘执行**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规定。
(三)落实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优先考虑对噪声源、振动源和传播途径采取工程技术措施,通过使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机械设备和轮轨的维护保养等措施,有效降低噪声和振动对环境不利影响。严格落****中心线30米范围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提出的搬迁或功能置换措施,纳入工程拆迁一并实施。对涉及声环境敏感目标的线路两侧采取声屏障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除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情形外,禁止夜间(22:00-6:00)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施工过程应选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并做好隔声、降噪措施,避免施工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工程现场不设置弃土场,施工期工程弃土进行综合利用;建筑****管理局核准的工程渣土弃置场统一处理;废油漆桶作为危险废物,在现场设置符合要求的危废暂存点,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并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五)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施工阶段应采取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占地范围,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临时占地仅用于临时堆土、施工机械和材料堆放。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临时占地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减轻工程施工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
(六)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完善污染防治措施。
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规定做好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中、项目建成后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有关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四、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请**市****执法局负责现场监管。
五、该建设项目占用**河72号、88号岸线保留区以及73号岸线保护区,****水利厅《关于**东站北东联络线工程跨**河桥梁工程占用**河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的意见》要求,取****委员会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跨**河桥梁工程。
六、该建设项目涉及穿越在用类水利工程遗产重点保护区(**河),以及遗址类水利工程遗产重点保护区(横河),你单位应严格按照《大**(**段)遗产保护规划(2010-2030)年》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文物论证,在取得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才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市****执法局、生态科技**应生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