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墨江县碧溪至双龙段高速公路工程第三批临时用地延期的批复 | ||||||||||||
| 2025-03-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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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局关于办理墨江县碧溪至双龙段高速公路工程第三批临时用地延期手续的申请》(墨交发〔2025〕26号)、《墨江******局关于墨江县碧溪至双龙段高速公路工程第三批临时用地延期审查意见》、《墨江******局关于墨江县碧溪至双龙段高速公路工程第三批临时用地延期的请示》(墨自然资发〔2025〕8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土地38.1355公顷,其中农用地38.1027公顷(一般耕地1.9221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1333公顷,园地2.2871公顷,林地11.7203公顷,草地0.1504公顷,其他农用地21.8895公顷),未涉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0.0328公顷。该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用地3.5963公顷。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自2025年3月22日至2027年3月21日)。该临时用地详细用途为弃土(渣)场用地7.3957公顷、施工便道用地30.7398公顷。 二、你单位应履行林草、水务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三、临时用地动工使用前,应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足额向县(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动工使用。 四、临时用地使用前,涉及占用耕地的要按照规定落实开展耕作层剥离,采取再利用、分层存放、分层回填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确保复垦后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使用期满,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明确的土地复垦要求、标准和时限,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复垦完成后,****政府自然**主管部门申请复垦验收还地。 五、请用地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省、市临时用地有关规定。自然**主管部门将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管,擅自突破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及用途使用的将严肃查处。 ****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