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新站高新区新汴河路三期工程涉轨监测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5-03-17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新站高新区新汴河路三期工程涉轨监测项目补疑1
项目编号:****
各投标人:
1、原条款1(投标人荣誉奖项):
"投标人所完成的地铁保护区监测项目业绩(施工单位委托的除外)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地市级及以上的,每个得2分,最多4分。"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所完成的监测类项目业绩(施工单位委托的除外)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地市级及以上的,每个得2分,最多4分。"
答:不予修改。本项目为地铁保护区监测项目,涉及到保护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项目重要性及影响程度要高于一般的监测类项目。
2、原条款2(项目人员奖项荣誉):
"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所承接的地铁保护区监测项目业绩(施工单位委托的除外),获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奖项,地市级及以上的,每个2分。满分4分。" 建议修改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所承接的监测类项目业绩(施工单位委托的除外),获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奖项,地市级及以上的,每个2分。满分4分。"
答:不予修改。本项目为地铁保护区监测项目,涉及到保护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项目重要性及影响程度要高于一般的监测类项目。
3、我司现有一工程总体量大于300万的地铁保护区监测项目,业主委托书项目金额大于300万元,由于业主从工序流程及招标费用控制等方面考虑,同一项目分两次签订合同,项目工作内容具有关联性和延续性。
请问我方提供该项目委托书(大于300万元)和两份合同证明材料等,能否满足本次“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地铁保护区监测项目业绩(施工单位委托的除外),且单个合同监测费用不少于300万元的”招标要求
答:若该项目为单次招标项目,两份合同证明材料均对应该单次招标项目的予以认可。
4、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要求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地铁保护区监测项目业绩(施工单位委托的除外),且单个合同监测费用不少于300万元的,每个得3分。本项满分12分。”其后注释第(2)条“****委员会认可通过的资格审查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项。”
其后注释第(2)条建议调整为:“****委员会认可通过的资格审查业绩可作为本项加分项。”
答:不予调整,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名称:****
地址:**市新站区学府路1516号智慧产业园A14号楼10层
联系人:沈工
联系方式:0551-****3430
招标代理:****
地址:**市新站区学府路1516号智慧产业园A14号楼5层
联系人:王超
联系方式:0551-****7673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