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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迁建项目智能化系统建设及信息系统工程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市**区医疗共同体 | ||
| 行政区域 | **市 | 公告时间 | 2025年03月28日 17:47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5年03月26日 | 更正日期 | 2025年03月28日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王倩、丁文丽、李珊珊 | ||
| 项目联系电话 | 0871-****1712 | ||
| 采购单位 | **市**区医疗共同体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市**区**路31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877-****564 |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省**市**区滇缅大道**时代B座2808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871-****1712 | ||
| 附件: | |||
| 附件1 | 澄清说明甲方已盖章.pdf |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迁建项目智能化系统建设及信息系统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首次公告日期:2025-03-26 00:00:00.0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标书代写
更正内容:1、更正事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更正日期:2025-03-28 00:00
其他:本次针对采购文件中《第一章采购公告》第3.5款中关于联合体的描述进行补充说明:采购公告第3.5款中“……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指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并非指联合体各方都需要满足采购公告第3.1款和第3.2款的要求。本澄清说明未对采购文件做出任何实质性修改,故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开标时间不变。标书代写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市**区医疗共同体
地址:**市**区**路31号
联系方式:0877-****56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址:**省**市**区滇缅大道**时代B座2808
联系方式:0871-****17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倩、丁文丽、李珊珊
电 话:0871-****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