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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罗优良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中人工商品林林木采伐条件的建议》(第0046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协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开展情况
自《**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实施以来,我局有序推进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实施标准化建设,每月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及巡查,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及时整改。目前已完成全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保护范围划定,并完成围网、界桩、界标、宣传牌等标准化建设,水质达标率100%。
二、关于人工商品林的林木采伐问题
根据《**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闽林〔2024〕6号)第六章特殊情况林木采伐管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仅允许开展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清单规定的林木采伐行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之规定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开采矿产、河道采砂、建造坟墓,禁止除自然灾害、抚育和更新性质以外的采伐”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不属于禁止采伐类型。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深入开展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整治,着力消除水源污染风险,提升监测预警和环境应急能力,巩固提升我市饮用水水源水质。
领导署名:苏远波
联系人:苏腾章
联系电话:189****9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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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市政府督查室、****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